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12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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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2011年10月2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2、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方式长期公开。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业务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办理期限作出决定:(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类业务,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业务,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三)市政工程的规划条件申请业务,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四)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
3、申请业务,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类业务,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六)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前款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作出决定前,依法需要经过公示、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直接影响决定内容的必经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房管
4、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向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取得施工(挖掘)许可证;依法无需取得施工(挖掘)许可证的,应当在1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挖掘)许可证或者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
5、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后,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建设,其建设用地经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后,以收回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方式处置的,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原审批机关应当在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行政
6、许可。第二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国家现行有效的划拨用地目录为准。市辖各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时,可以同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再向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规划用地面积、附图及附加说明;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载明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第二十七条市辖各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等,其中建设用地红线图中用地界址坐标应当采用国家坐标和广州坐标标注,无现状地形图或者现状地形图未更新的,应当经现场放线核实确认。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第二十八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项
8、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等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定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二十九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土地储备部门)的要求提供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条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已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者对原有
9、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地产产权人应当凭有关权属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第三十一条尚未经过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因下列原因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用地单位名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查有关资料后予以变更:(一)单位改制、变更工商登记名称、行政区划调整等。(二)通过转让、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生效仲裁裁决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原用地单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人应当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后,再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名称。已经过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因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用地单位名称变更的,不需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
10、名称。第三十二条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进行用地分割。因历史上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工业区用地、政府储备用地、三旧”改造用地或者因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生效仲裁裁决分割的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要求,并按照原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实施建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土地转让涉及用地分割的,仲裁机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十三条城乡规划依法调整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相应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的规划条件,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并公示。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情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11、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要求。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强制性指标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四条具有城市标志性意义的重大建设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并有可能影响城市生态景观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可以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评审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
12、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二)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三)在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筑物。U!)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住宅小区内,不临规划路的景观水池、无上盖的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等建(构)
13、筑物。(五)施工用房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六)下列建筑物外部附属构筑物、构件:L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3 .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4. 用于安装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而建造的构筑物。5. 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生长需要的构筑物。6. 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定期根据建设领域的发展,对第二款规定的免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进行调整,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
14、公布。第三十六条办理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审定和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外,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
15、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将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城市测量单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到施工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测量单位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在确认建筑间距和技术指标符合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明细表、设计图纸电子文件)、放线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
16、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不涉及原有建筑工程外轮廓改变的加建或者改建工程,不需要申请现场放线和验线。3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设用地或者联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多个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未取得全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续建工程)。4. 单幢、多幢连体或以裙楼相连的多幢塔楼建筑工程不得分别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踏勘,并依法作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第三十七条下列市政工程免于单独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按照相关专业主管部
17、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内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不大于4米的园林小道、小桥(涵)等。(二)道路和桥梁的整饰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城镇公共道路。(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监控设备、交通违法拍摄设备、交通流量监测设备、道路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设备、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设施安装、维修、加固以及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翻新更换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四)路灯、路标、路牌、路树、公交车站(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等道路元素。(五)在厂(矿)区内属生产流程且不涉及市政道路、公路的管线工程。(六)
18、管径小于100毫米的给水管道、10千伏变电房以下的低压配电线路、雨水接户井和化粪池以前的排水管道、电信、有线电视接线间以后的线路及低压燃气立管。第三十八条市政工程建筑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其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下列程序:()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长输管线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工程以及河涌水系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可以先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可以申请规划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以
19、及规划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二)建设单位申领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河涌水系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城市测量单位,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到施工现场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的城市测量单位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验线。在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凭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放线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长输管线工程、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线路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审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凭使用土地有效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
20、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有道路交通工程在原有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九条市辖各区的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
21、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二)组织编制。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三)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四)审查。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第四十条 在村庄规
22、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 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并遵循下列程序:()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村民住宅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审核。(三)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并加具符合一户一宅的审核意见。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
23、先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四)取得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二条村民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改建、拆建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村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并遵循下列程序:(-)村民持农村房地产权证或者村民住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初步审核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批准的村民住宅布点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复核,并向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加具符合一户_宅的审核意见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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