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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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20.20R81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402018代替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The filing documents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本稿完成日期:)2018-04-20发布2018-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GA402018目 次前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案卷的要求14 案卷档案袋、卷皮、卷盒格式35 案卷文书4图1 档案袋外形尺寸9图2 档案袋正面10图3 硬卷皮封面11图4 硬卷皮封面项目12图5 硬卷皮卷脊项目13图6 卷盒外形14图7 卷盒封面15图8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目录16
2、图9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17图10 受案登记表18图1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9图12 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23图13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24图14 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25图15 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26图16 传唤证27图17 谈话记录28图18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29图19 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30图20 领取车辆通知书31图21 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32图2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33图23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4图24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35图25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36图26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37图27
3、道路交通事故终止复核通知书38图28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40图29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41图30 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42图3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43图32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45图3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46图34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47图35 解剖尸体通知书48图36 尸体处理通知书49图37 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50图38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51图3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52图40 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书53图41 不准予快速处理告知书54图42 终止快速处理告知书55图43 不予受理告知书56图4
4、4 呈请报告书57图45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58图46 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59图47 道路交通事故专家会商意见60图48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62图49 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63图50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粘贴纸646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与GA 40-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其余文书应按照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或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的规定制作的要求(见3.1.1);增加了文书设定的项目,要逐项准确填写的要求(见3.1.2);删除了
5、文书编号应填写在文书名称下居中位置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4.1.3);增加了案卷材料左侧装订,不掉页的要求(见3.3.2);修改了案卷立卷时限要求(见3.4.1,2008年版的4.3.1);修改了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材料要求(见3.4.2,2008年版的4.3.2);增加了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正卷、副卷的材料,以及正卷装订顺序(见3.4.3);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移送起诉的案卷装订要求(见3.4.4);增加了移送、移诉案卷的备份要求(见3.4.5);增加了办理驾驶证吊销或复核案件时的立卷、归档要求(见3.4.6);修改了案卷保管期限要求(见3.5.2、3.5.3.1、3
6、5.3.2,2008年版的4.5.2、4.5.3.1、4.5.3.2、4.5.3.3);增加了案卷档案管理要求(见3.6);修改了案卷题名的拟定方法(见4.4.5,2008年版的5.4.5);修改了归档号的填写方法(见4.4.7,2008年版的5.4.7);增加了接受证据清单)(见5.2.1);增加了笔录(用于模拟实验、辨认、提取等)(见5.2.1);增加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见5.2.1);增加了调取证据清单(见5.2.1);增加了返还物品凭证(见5.2.1);增加了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见5.2.1);增加了传唤证(见5.2.1);修改了询问/讯问笔录(见5.2.1,2008年版的6.2.1.
7、11);增加了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决定书(见5.2.1);增加了领取车辆通知书(见5.2.1);增加了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撤销表(见5.2.1);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止告知书(见5.2.1)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终止复核通知书(见5.2.1);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复核意见(见5.2.1);增加了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书(见5.2.1);修改了听证文书(见5.2.1,2008年版的6.2.1.27);删除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见2008年版的6.2.1.14);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见2008年版的6.2.1.15);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见2008年版的6.2.
8、1.16);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见5.2.1);增加了公安交通管理撤销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决定书、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见5.2.1);修改了行政复议文书的内容(见5.2.1,2008年版的6.2.1.29);增加了解剖尸体通知书(见5.2.1);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见5.2.1);增加了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申请书(见5.2.1);增加了不准予快速处理告知书(见5.2.1);增加了终止快速处理告知书(见5.2.1);增加了不予受理告知书(给事后报案人)(见5.2.1);增加了受案回执(见5.2.2);增加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见5.2.
9、2);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含三面照)(见5.2.2);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见5.2.2);增加了被取保候审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见5.2.2);增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见5.2.2);增加了提讯提解证(见5.2.2);增加了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副本)、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见5.2.2);增加了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见5.2.2);增加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见5.2.2);删除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见2008年版的6.2.2.11);删除了 审批表(见2008年版的6.2.3.1);删
10、除了 报告书(见2008年版的6.2.3.2);删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见2008年版的6.2.3.4);增加了呈请(保留事故现场、调取证据、补充勘查事故现场、检验鉴定、补充检验鉴定、延长检验鉴定期限、重新检验鉴定、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扣留车辆、扣押驾驶证、传唤证传唤、中止认定、模拟实验、补充调查、发布协查通报、录入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伤人事故快速处理、终止伤人事故快速处理、事故调查报告、集体研究意见、专家会商意见、事故认定/事故证明、撤销原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复核意见、重新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解剖尸体、尸体处理)
11、报告书(见5.2.3);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见5.2.3);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见5.2.3);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专家会商意见(见5.2.3);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见5.2.3);删除了与损害赔偿调解有关的材料(如被抚养关系证明、户口证明等)(见2008年版的6.2.3.6);增加了责令通知书(见5.2.3);增加了案卷文书字体要求(见5.3);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目录(见图8,2008年版的图8);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见图9,2008年版的图9);修改了受案登记表(见图10,2008年版的图10);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见图11,
12、2008年版的图11);修改了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见图13,2008年版的图37);修改了谈话记录(见图17,2008年版的图16);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见图23,2008年版的图20);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见图24,2008年版的图21);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受理通知书(见图25,2008年版的图22);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不予受理通知书(见图26,2008年版的图23);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见图29,2008年版的图24);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见图31,2008年版的图26);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见图32,2008年版的图27
13、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见图33,2008年版的图28);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见图34,2008年版的图29);修改了尸体处理通知书(见图36,2008年版的图30);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见图37,2008年版的图31);修改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知书(见图49,2008年版的图36)。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江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平凡、张爱红、俞春俊、刘晓琨、褚万里、唐
14、剑军、杨成、彭文兵、郭丙福、赵冬、李毅。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40-1992、GA40-2004、GA40-2008。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文书的格式及案卷的制作和归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4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5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DA/T12 全宗卷规范DA/T22-2015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公安部令第146号 道路
1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通字【2009】10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公通字【2012】62号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交管【2016】136号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3 案卷的要求3.1 案卷的基本要求3.1.1 填写文书时应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内容完整准确。文书设定的项目,应逐项准确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的栏目,用斜线“”或者横线“”划去。3.1.2 印制文书时,本标准中标明的“(印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签名或捺指印)”“(签名)”“(此
16、处印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受案单位名称和印章)”等字样不印出。3.1.3 案卷的统一页号标注在每页文书正面的右上角,背面有内容的,标注在背面的左上角。3.2 案卷文书用纸3.2.1 案卷文书用纸采用GB/T9704规定的公文用纸。3.2.2 案卷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97mm210mm。3.2.3 案卷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为: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37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156mm225mm(不含页码)。3.3 装订方法和要求3.3.1 道路交通事故案卷装订应符合DA/T22-2015中6.2.3的规定,使用防腐防锈
17、的线材装订,不应使用大头针、回型针、燕尾夹、热熔胶、办公胶水、装订夹条、塑料封等装订材料进行装订。3.3.2 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左侧装订,不掉页。对于大于或小于文书用纸幅面的案卷材料,按A4纸型规格折齐或粘贴成相应尺寸的纸张。3.3.3 对横排A4纸型图、表,图、表的上方应在订口一边。3.3.4 胶粘文书、软卷皮时,粘合剂粘度应适当,粘贴应牢固、平整、无空泡、无皱折,应无粘合剂溢出。案卷材料装订后粘贴软卷皮应包紧、包平,浆口应小于或等于7mm。3.4 立卷方法3.4.1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多案一卷,案件间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定期归档。适用一般程序处
18、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分别立卷,结案后三十日内归档。3.4.2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及其他材料。3.4.3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卷分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包括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副卷主要包括内部审批文书、案件讨论记录等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正卷材料应按照受理案件、现场勘查、事故调查、检验鉴定、事故认定、复核、处罚、调解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顺序依次装订。3.4.4 追究刑事责任移送起诉的案卷分诉讼卷(正卷)和侦查工作卷(副卷)。对诉讼卷可按文书卷、证据卷装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较少,适宜装订一卷的,可将法律文书
19、与证据材料按照先法律文书、后证据材料的顺序,装订一卷。3.4.5 案卷在移送、移诉前,应复印或扫描后保存,复制或扫描的材料应与原卷一致,案卷中现场照片应重新冲印并保存电子文本。保存的电子文本证据应采取刻盘拷贝等形式备份留存。3.4.6 办理驾驶证吊销或复核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案件形成的过程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单独立卷、归档。3.5 保管期限3.5.1 保管期限起算时间立卷时划定案卷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计算,电子证据保管期限应与案卷保管期限一致。3.5.2 长期保管交通肇事人员被终身禁止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案卷,应长期保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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