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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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审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司法说明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说明叫做司法说明。以下是.我整理的AAAA,欢迎参考阅读。 一、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第一条本说明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销售并转移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次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扬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2、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根据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根据商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根据法律、
3、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恳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商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商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全部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商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假如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恳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恳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根据本说明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
4、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恳求出卖人担当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有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供应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有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
5、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用法,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恳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用法,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用法前由出卖人担当,交付用法后由买受人担当;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值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用法之日起由买受人担当,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用法,或者房屋交付用法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
6、居住用法,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用法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担当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 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托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用法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面积不符,合同有商定的,根据商定处理;合同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肯定值在3%以内(含3%),根据合同商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肯定值超出3%,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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