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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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审分离 多元主体 构建专门化调解体系三明中院民事诉讼调解中心工作方案为创新民事诉讼调解机制,构建“程序独立、多元主体、强化自主”的调审分离体系,理顺调解和审判的关系,促进调解工作合法有效地开展,充分发挥调解在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价值,规范民事诉讼调解中心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创新民事诉讼调解机制为依托,构建“程序独立、多元主体、强化自主”的调审分离体系,不断完善调解机制和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促进社会和谐的宗旨目标。二、工作职责 1、调解民事案件。坚持依靠群众,联动相关
2、部门,发挥多元调解主体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件调解。2、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调审分离的调解体系,建立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群众满意的调解机制。3、创新调解方法。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有效的调解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调解艺术,提高调解成功率。4、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群众理性地对待纠纷和诉讼,营造“互谅互让、诚信和谐”的氛围,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三、人员组成1、民事诉讼调解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日常工作的统筹运作;调解法官若干,负责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书记员若干,负责内勤、记录、送达、装卷、归档等相关辅助工作。2、返聘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参与案件调解,充分发挥退休法官具有丰富审
3、判经验和调解经验的优势。3、构建多元调解主体,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等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4、联合各基层调解组织、仲裁组织、工会、妇联、律师协会,建立综合调解网络。5、抽调业务庭和有关综合部门法官担任调解中心调解法官,参与具体案件的调解工作。四、调解原则1、自愿原则。民事案件庭前调解程序的启动必须是当事人自愿选择或未明确拒绝的,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2、合法原则。调解程序必须合法,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3、有限原则。一审案件调解期
4、限为30天,二审案件调解期限为15天,调解期限届满,除非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期限,均按照调解不成处理,案件由调解中心移交业务庭进行审理。4、调判分离原则。调解和判决的程序独立,参与调解的法官不得成为案件的审判法官。5、不公开原则。为了营造更加和谐的调解气氛,除当事人申请要求公开调解外,庭前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6、不可反悔原则。除非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或有证据证明是调解法官强制调解,或当事人受欺诈、胁迫而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不得随意反悔。五、受理范围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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