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厅房地产测量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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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产测绘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凡是在2000年8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房屋的建筑面积测量按规范执行;在2000年8月1日以前竣工的,并已领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又进行了预测的新建房屋,可执行原测绘时的测量标准。二、对规范实施前已测绘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无论是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或总登记),还是因房屋析产、买卖、交换、继承、划拨、合并
2、裁决等导致其权属发生转移、变更,以及对房屋产权面积有异议要求复核的,按原则绘标准执行。三、房屋产别、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八位数房产要素代码注记,在2000年8月1日后进行产权初始登记和尚未进行总登记的(包括房改房),以及已取得房产权证后又发生权属转移、变更等按规范执行,但房产权证进行验换证的,按原规定执行。四、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计算方法、分摊方法,原则上都要按规范第1单元附录B中B2、B3条款执行,并要结合规范发布前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房产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但原计算规定与规范相抵触的,以规范为准),根据分摊部位的实际使用功能和服务对象,做到公正、合理。但有以下情况的,按本规定办理: 1、为多
3、幢房屋、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 2、功能区复杂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采用B3.2、3.3规定分摊;3、连接商场各层的自动扶梯,作为一个整体,分摊到商场各层; 4、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在销售时分割成通道和若干铺位(间数),通道的建筑面积由所有铺位(间数)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5、在商住楼中,下部若干层为非住宅,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设计上专为通往上部各层服务的室外或室内楼梯(电梯)的建筑面积,由下部非住宅和上部住宅按层数比例共同分摊。6、技术层原设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批准后又擅自改变层高设计的,一律不计算建筑面积;已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且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技术层,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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