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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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汽车租赁业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的。下面是整理的汽车租赁业运营管理暂 行规定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第一章总则主干线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 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 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时间汽 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 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第四条汽车租赁业
2、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 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交通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管理主 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履行具体管理机构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车资收费标准,报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行政部门备案。第二章开停业管理第六条经营汽车租赁业应该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 车辆行驶工程车证件。(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
3、面积不少于正常留有 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L5倍。(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 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带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 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法人资格。第七条申请经营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和企业组织章程、经 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 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 政管理机构审批。(二)地市级城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三)凭主干道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 部门办理有关相关手续。(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客车
4、各户办理租赁电动车入户并按 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 道路运输证。第八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 具备的技术资金需求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 复。第九条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30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 道路路线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证 书、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行政管理、税务等单位办理办 理有关注销手续。第五章租赁活动管理第十条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遵循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 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 督、检查。第十一条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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