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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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黄的堵住非2生QA受叁加学术落幼行为提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的行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二条本行为规范适用于贵州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中从事管理、医疗、护理、药学、医技等工作的所有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第三条本行为规范所称学术活动,包括国内和国际线上线下的学术活动。国内学
2、术活动,指由国内各级医学学术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合法组织举办的,以交流学术成果、探讨医学前沿问题、推广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活动。国际学术活动,指由国际医学组织、国外知名科研机构或高校主办,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医学学术活动。第四条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应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循学术诚信、公平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原则。第五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履行管理责任,将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纳入医德医风考评,与个人评优评先、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情况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学术价值,有助于提升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专
3、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学术活动。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行为规范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流程管理第七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规章制度,对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实行全流程监管。第八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参与学术活动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举办学术活动方资质、学术活动的专业性及学术价值、从业人员参与资格、参与必要性等;如从业人员为活动授课人员,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保密规定对授课的课件进行保密审查。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时,应在学术活动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将学术活动举办方资质,活动内容,活动行程等相关
4、资料交至所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学术活动。笫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时,发现学术活动存在不良行为,应拒绝参加并及时上报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辖区卫生行政健康主管部门,并在本机构内进行预警通报。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应合理合规取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取酬标准(包括讲课、主持人、讨论嘉宾等),原则上取酬不得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取酬应合理合规、公开透明,且所有报酬需通过正规财务渠道入账,不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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