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20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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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20修订)济南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20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x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x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主要是指天然出露的温泉、人工开采利用的地热流体等。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负责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第七条 地热资源勘查可以由政府出资,也可以由社会投资。社会投资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地热资源探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九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勘查作业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勘查作业,并定期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第十条 转让地热资源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三)权属无争议;(四)足额交纳相关税费;(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作业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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