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人事劳动保障印发海南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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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650号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二六年6月21日主题词: 高级经济师 资格条件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6月21印发(共印60份)海南省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各类经济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拟评定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
2、条 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和法规,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凡造成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重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3、健康状况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二)学历、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2年。2、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3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5年。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
3、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师工作满15年,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对取得本科以上后续学历者,可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专业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但取得学历后,任现职必须满2年。(三)破格申报条件虽不具备本条件规定的学历,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近三年来连续使企业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且经过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时,对所从事的经济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在
4、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著作1部(前两名作者,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公开发行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正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发表独立完成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2、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前两名,以奖励证书为准)。(四)外语、计算机条件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熟练操作计算机,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第三条 评审条件(一)学识水平经答辩或测试表明:1、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理论。2、了解本行业现状及经济发展动态。3、熟悉本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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