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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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DB J04 X X X 2012备案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nitor and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报批稿)2012年-XX-XX 发布 2012-XX-XX 实施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nitor and Control system for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DB04 X X X 2012批准
2、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施行日期:2012年X X月X X日前 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编制组在总结我国消防设备电源监控技术研究、工程应用、电气火灾发生案例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和工程施工、应用单位的意见,依据现行有关防火规程和产品标准,制定了本规程。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能准确监控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及时报警提醒相关人员消除这些隐患,防止发生火灾时,消防设备无电可用,设备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本规程对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进行了规定,规程的实施将有效地规范消防设备
3、电源监控系统具体应用,促进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技术进一步的提高,降低消防设备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发生率。本规程包括总则、术语、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试运行、验收六个部分。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注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希望各单位在本规程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技术处(太原市桃园南路59号,邮编03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新鼎盛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4、唐国忠 王建军 季 时 郭潞梅 武丽珍 田长云 史月英 白晓辉 徐 彤 姜 宁目 次1. 总 则62. 术 语73. 设 计83. 1一般规定83. 2系统设计84. 施工与安装114. 1 一般规定114.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124. 3 布线124. 4监控器的安装134. 5传感器的安装144. 6 系统接地155. 调试及试运行165. 1一般规定165. 2监控器的调试175. 3传感器的调试175. 4系统调试176. 验 收196. 1一般规定196.2 系统检测206.3 验收20附录A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22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2
5、3附录C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24附录D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27附录E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记录28附录F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试运行记录29附录G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检测记录表30本规程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62 Terms73 Design8 3.1 General Requirements8 3.2 System Design8 4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11 4.1 General Requirements11 4.2 Device,mat
6、erial,receiving inspection12 4.3 Wiring12 4.4 Monitor the installation13 4.5 Sensor installation14 4.6 System grounding155 Commissioning and trial operation16 5.1 General Requirements16 5.2 The debug monitor17 5.3 Sensor testing17 5.4 System debugging176 Accept19 6.1 General Requirements19 6.2 Syste
7、m testing20 6.3 Acceptance20 Appendix A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division, sub-section,subentry engineering division 22 Appendix B 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 inspection record23 Appendix C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construction process check records
8、24 Appendix D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engineering quality control data verification records27 Appendix E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project acceptance records28 Appendix F fire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test run record29 Appendix G fire fightin
9、g equipment p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testing record table30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31List of reference standard321. 总 则为保证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能及时投入使用,保证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有效可靠,保障消防设备供电电源的可靠性,制订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P
10、ower supply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用于监控消防设备电源工作状态,在电源发生过压、欠压、过流、缺相、中断供电等故障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监控系统,由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电压传感器、电流传感器、电压/电流传感器等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消防设备电源 Power supply for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s 为各类消防设备供电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包括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3. 设 计3. 1一般规定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监控对象的特点,做到
11、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GB 28184-2011的规定及有关市场准入制度。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设置本系统。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消防设备电源状态监控器(以下简称监控器)及传感器的形式与规格。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3. 2系统设计 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1 监控器;2 电压传感器;3 电流传感器;4 电压/电流传感器。系统形式与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单体建筑且监控点数小于220点的系统至少应由一台监控器及若干台传感器等设备组成,系统中的监控器不应超过两台; 2 大型建筑或建
12、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控制方式,即在各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场所设置监控器,将各消防设备电源状态及报警信息传回至控制中心的中央监控器,统一管理、监控、显示信息。任一台监控器所连接的传感器的地址总数不应超过256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地址总数宜留有不少于地址总数额定容量10的余量,且每回路地址总数不宜超过56点。 在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在无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传感器的设置应采用末端设置,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备电源应包括表3.2.5规定的消防设施。表 传感器监控的消防设施设施名称内容 设置场所消火栓(消防炮)系统消防水泵电源自动喷水
13、灭火系统、水幕、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雨淋喷水灭火系统(泵供水方式)喷淋泵电源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干粉灭火系统供电电源气体灭火系统供电电源防烟排烟系统防烟排烟风机电源、电动防火阀、电动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电源防火门和卷帘门系统防火门和卷门机供电电源消防电梯消防电梯供电电源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照明供电电源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所有EPS消防设备直流电源分布在竖井或电气设备间,给消防设备供电的直流电源系统的电压传感器和电流传感器的设置应保证整个消防系统的供电电源工作状态均能在监控器上或消防控制室内实时显示。宜设置在下述部位:1
14、建筑内为消防设备供电的主电源和消防电源的配电柜输出端;2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包括水泵控制器、风机控制器等)的双路电源输入端与输出端;3 设置在各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备电源装置(给各消防设备供电的直流电源)的输出端; 4 为消防设备供电配电箱的输出端;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入端与输出端;6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端;7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的输入端与输出端;8 多路主电源供电的设备应监控其各主供电回路输入端。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独立供电的下述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如在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没有显示,应在其供电电源的输出端设置电压传感器或电流传感器。1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2
15、可燃气体控制器;3 防火卷帘控制器;4 气体灭火控制器;5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6 空气采样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7 传输设备;8 火灾显示盘;9 其他消防设备。3. 2.8 系统接地的设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执行。4. 施工与安装4. 1 一般规定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时,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更改并经图审机构审核。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
16、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应按附录B的要求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2 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必要的技术文件; 3 系统设备、材料及配件齐全并能保证正常施工; 4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满足正常施工要求。系统的安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2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3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17、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检验、系统调试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4 系统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5 系统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调试; 6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完成; 7 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应按附录C的要求填写。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传感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4. 2 设备、材料进场检验系统施工前,应对设备、材料及配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签字确认;未经进场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
18、验报告等文件。系统中的强制认证(认可)产品还应有认证(认可)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定。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系统设备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4. 3 布线 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 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 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
19、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线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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