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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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
2、条对在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设计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面及消防间距等消防规范的内容;(三)在规划核实前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
3、市场、夜市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三)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对在设置有消防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输入车辆违章系统。第十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 (仓库 ) 、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米;(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第十一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 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第三章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第十三条采
5、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能够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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