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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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成都市温江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江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1.0.3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4条 为引导城乡有序发展,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
2、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第1.0.5条 鼓励开发建设“绿色建筑”,构建生态人居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和饰材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建筑使用环境的舒适性。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2.1.2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2.1.3条 居住用地按照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其商业兼容量下限,人口容量按照3.2人/户确定。重要街区应有连续
3、成组、错落变化的商业界面,并在设计各阶段中具体落实。第2.1.4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2.1条 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基础设施及现状开发情况,根据表2.2.1将温江全区分为三个强度规划控制分区(详细见附图一)。表2.2.1 分区范围及开发强度控制表类别分区范围综合容积率指标一分区光华片区、科技园、公平街办1.23.0二分区旧城区、万春镇、永宁镇0.72.2三分区一、二分区以外的所有区域0.
4、51.8CBD区域内主导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可按照5.0控制注:当结合表2.2.3.2 进行容积率折算时,最小容积率不得低于表2.2.1所列各分区对应的下限值。 (此页插入最后一页的图表)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
5、指标控制。第2.2.2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表2.2.2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总建筑密度绿地率总容积率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根据容积率查表2.2.3.1确定30%基准容积率3.0,并结合表2.2.3.2确定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部分;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
6、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第2.2.3条 温江区全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3.0,并结合表2.2.3.2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3.1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2.3.1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3.2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表2.2.3.1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划限高(米)h2424h3030h3535h40h40总
7、建筑密度30%28%26%24%22%20%18%16%总容积率1.82.22.42.83.03.33.63.8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5%。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
8、标。表2.2.3.2 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用地面积12345000以下1.01.11.21.255000100000.951.01.11.210000200000.850.951.01.1200000.80.850.951.0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第2.2.4条 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以下要求控制:1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35米且不大于80米时,建筑密度为20%至22%,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3.0;2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35米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根据建筑高度2.2.3的要求选取。
9、第2.2.5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表2.2.5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用地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0%新区25%小学用地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新区30%幼儿园旧城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新区35%养老院30%3.030%农贸市场45%0.8且1.6不大于6层不大于24米结合设计要求派出所40%1.0且2.4办事处40%1.0且2.4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4社会停车场(库)50%3.0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
10、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第2.2.6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6的内容进行确定。表2.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项目类型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高 层5.040%20%15%多 层2.545%-15%注:若因规划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15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60%,容积率上限为2.0。第2.2.7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7规定执行:表2.2.7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1.5且3.040%30%第2.2.8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
11、以下要求:1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2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3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表2.2.8的规定执行。重工业轻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总容积率0.50.90.7建筑密度40%40%35%表2.2.8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1.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2.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5%。第2.2.9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足高等
12、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及其他附属用房等。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按不小于0.5执行(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 第2.2.10条 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2.2.10的规定执行:表2.2.10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建筑容积率0.7且3.00.7且3.00.8且3.0
13、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第2.2.11条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建筑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 建筑密度不大于40%。 第2.2.12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2.2.6条执行。第2.2.13条 其它性质用地(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2.4,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
14、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低层建筑。若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第2.3.2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
15、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2.3.3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2.3.4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第2.3.5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
16、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2.3.6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含30万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
17、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 平方米;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5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第2.3.7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建设配置公共用房和设施(包含社区办公用房、社团服务用房、公共服务站等):(一)公共活动用房按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的无须配置公共活动用房。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含10万平方米)的按4配建,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200平方米;1
18、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含30万平方米)的按3配建,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平方米;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方米)按2配建,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平方米。(二)公共活动用房应集中设置在地面以上,并设置独立出入口或通道,且须有20%以上的基本活动用房置于地面一层。 (三)公共用房必须是独立完整的房屋,具有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工程质量要求。第2.3.8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第2.3.9条
19、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1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第2.3.10条 民用建筑的建设场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体育,医疗和教育科研设计等公服用地及工业园区总部经济项目鼓励设置开敞式办公,如因行业要求或地块原因需要设置通透式围墙的,须布置临街集中绿地,且临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并应符合有关专业的规定。 住宅用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
20、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20米,面宽不小于20米;2、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3、小于40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4、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 第2.3.11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9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10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表类别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居住建筑套型标准A2002.5个/户1.0个/100144A2002.0
21、个/户90A1441.5个/户A900.8个/户1.5个/100拆迁安置迁房新居工程、农迁房0.7个/1001.5个/100公共住宅、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廉租房除外)0.5个/1001.5个/100宾馆、酒店1.0个 /100办公楼1.0个 /100 0.4个/100商业场所1.0个 /100 3.0个/100医院1.0个 /1001.5个/100体育馆2.5个/10020个/100农贸市场0.5个/1003个/100影剧院3.0个/10015个/100展览馆0.8个/1001.0个/100非生产性工业0.8个/1000.4个/100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0.5个/100-注: 1.本表中A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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