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汇编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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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云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汇编工业第一条供地政策(一)两个园区供地政策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新建工业项目,属县经济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500万美元);属县临港产业区的,固定资产投 资不得低于1亿元(1000万美元)。投资强度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2、高科技创新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受第 1条限制。(二)在县内一次性投资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仓储物流、专业市场,土地按 规定出让的最低价挂牌。(三)新建营利性公益事业项目,土地以同类地价最低标准挂牌;新建非营利性 公益事业项目的,土地可用划拨方式供地。第二条奖励政策(一)凡在我县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
2、年起,前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县财政按企业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年起,年缴纳增值税 300万元以上的,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奖励给企业。 年缴增值税100万元-300万元的,前5年由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第三条收费政策(一 )进入县经济开发区和临港产业区的工业项目,免收所有县级地方性行政 事业规费。对县级以上硬性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且各 种收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扎口把关。(二 )投资新建18层以上高层公共建筑物的,其中25层(含 25
3、层)以下部分土 建工程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减半收取,25层以上部分土建工程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按30%收取。(三)对进入新扩建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综合(专业)市场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乡综合(专业)市场的经营者,两年内免收县级地方性行政事业规费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第一条进区准则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的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均可入驻中小企业园,主要以吸纳电子、家电、机械装配、纺织等制 造业为主的产业。要求进区项目的税收产出原则上不低于 30万元人民币/千平方米.年。第二条优惠政策(一)、税收1、 凡进入中小企业园的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园区财
4、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3年由园区财政按企业所 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前5 年由开发区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年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下的,前5年由园区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 但纳税收入低于30万元人民币/千平方米.年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 凡在中小企业园注册兴办贸易型企业或设立分公司销售网络 (运输业除 外),从事进出口转手贸易、代购代销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上述第 1条同等的奖 励政策。3、 税收奖励在入驻中小企业园后交纳税收达到续时标准时,次月兑现一次。(二)、
5、中小企业园厂房的购买或租赁1、对于直接购买园区建成的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或个人,以建设成本价格优 惠出售。2、对于租用中小企业园厂房的,按 80元人民币/年.平方米进行收取,并随 市场价格调整。企业当年交纳的增值税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超出100万元以上 部分可给予每超30万元减免1000平方米租金的优惠。农业第一条适用范围投资下述项目的个人、企业及组织(以下简称投资商),适用本政策。(一)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二)投资发展核心区面积1000亩以上的设施农业基地或直接为灌云县创汇的外向型农业基地项目;(三)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建设圈舍1500
6、0平方米以上的畜禽养殖 项目;(四)投资5000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项目;(五)投资500万元(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项目;(六 )投资建设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第二条土地政策(一)投资商新投资种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土地。(二)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在设施农用地上修建的
7、生产管理用房、 仓库 等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 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 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 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并办理用地审核手 续。(三 )在灌云县内投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需征收土地的, 优先安排农用地计划指标,挂 牌起始价按规定低价执行。第三条奖励政策(一)凡在灌云县新建初级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自合同约定的盈利当年起,前三年由灌云县财政按企业
8、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由 灌云县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奖励给企业。自合同约定的投产当 年起,年缴纳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由灌云县财政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 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00-200万元的,前五年由灌云县财政 按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二)对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优先 安排进驻灌云县经济开发区,按投资密度供给土地。在建成投产后,由同级财政 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 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15万元、10万元、2万元
9、的奖励。(三) 对乡镇新建设施农业基地、外向型农业基地连片规模达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建花卉苗木基地连片规模达 1000亩以上的,一 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建灌云县规划的重点 养殖业特色产业项目,在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项目,经农业、科技部门认定后,免办公用房租金,给予 投资商10万元的启动资金,前三年由灌云县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 100%奖励。对 投资农业种苗创新与繁育中心,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 给予以奖代 补。(四)对被新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分别一次性给
10、予 园区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五) 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 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获得权威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 品证书,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0.2万元、0.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六)农业政策性项目资金,重点向新建的农业规模企业和基地倾斜。(七)参加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免收企业参展费。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奖励一、扶持对象凡属我县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食用菌规模 种植农户,以及对我县食用菌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二、扶持政策(一)推动招商引资。对招引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0
11、万兀以上的食用菌企业入 驻县内,并建成投产的,一次性给予引资人5万元奖励,并对园区或项目所在地 乡镇政府(街道)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食用菌工厂化 生产或深加工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对行政村参与食用菌工厂化项目招引, 土地流 转面积达50亩、100亩、200亩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分别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 1万元、2万元、5万元。(二)提供土地保障。规划建设县食用菌产业园,将园内土地调整为一般农用地,并规划部分允许建设区。在园区内从事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的, 按项目用地规 模5%的比例提供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不超过10亩);对固定资产投资超 5000万元的食用菌深加工企业,提
12、供15亩建设用地指标,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 以上,提供30亩以上建设用地指标,对超出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定面积 部分,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强化项目支持。全县涉农项目资金优先扶持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凡在县 食用菌产业园内投资兴建食用菌生产、加工类企业的,厂区外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县政府配套建设到位。对在园外建设的食用菌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 道)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对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给予资 金补助;对食用菌产业发展相配套的流通交易平台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鼓励村(社区)干部、大学生村官和老科技工作者等参与食用菌产业发展,对规模效益好、 带动能力强的,从农业项
13、目上给予适当支持。(四) 实施财政奖补。重点培育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对年新增菌棒达 500万 只的食用菌生产企业、新增菌棒达200万只的食用菌合作社,分别给予100万元、 50万元的资金补贴。龙头企业以成本价提供菌棒,服务支持群众创业发展的,以1万棒为基准,每棒给予0.2元补贴。对食用菌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 款、新基地或种植原料的贷款,财政按实际贷款额给予贴息支持,补贴期限一年。(五)加强金融支持。县建立农业融资担保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食用菌企业融 资提供担保。加大对食用菌深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 放宽条件,对企业融资项目, 担保费率在市场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 各金融机构要在授信额度、涉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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