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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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了防范各类煤矿矸石山灾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资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 及国家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制定本指导 意见。一、矸石山设计选址新建矿井一般不得设置永久性矸石山, 可建临时性排矸场 (以下 统称矸石山)。 矸石山的设计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 规。矿井建设开发中要有矸石山设计专篇。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 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布置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 向上风侧。各项距离的合理值
2、必须在矸石山设计选址前经论证后确 定。矸石山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 表土下 10m 以内有煤层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 ,同时要考虑地 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 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 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 一般不大于 25。二、矸石山日常管理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 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 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 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 以 确定其自燃倾向性, 并建档管理。 新
3、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 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 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 石时,应停止使用。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 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 必须对矸石山进 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三、矸石山堆放方式及预防自燃 对于黄铁矿含量高和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 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 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 中和氧化产酸; 防止黄铁矿在 酸性条件下加速氧化反应产热, 引起自燃。 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 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 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 42严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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