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第一批轮候分配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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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常态化申请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闽建住2022)13号)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规2024)13号)及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常态化申请分配方案(厦房住保2024)65号)。二、安排原则(一)分配原则1 .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可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 .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认申请家庭受理成功后自动生成申请家庭顺序号。3 .按季度安
2、排批次选房。经审核公示后,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按季度安排批次选房。选房时,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选房,符合优先分配情形家庭安排在当批次的优先场次选房,适当优先分配情形家庭安排在优先家庭之后选房,低收入家庭安排在最后选房。单列分配家庭安排单独批次选房。4 .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未按要求参加选房、选房后未签订租赁合同、未办理交房及交房后办理退房的,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符合常态化申请条件的可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家庭顺序号。(二)房源安排原则1 .思明区、湖里区房源仅面向思明区、湖里区符合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2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面向全市
3、符合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提供。3 .当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包括已选房后办理撤销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三)符合我市常态化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若参加我市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批次申请,将无法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也无法在选房时享受优先、适当优先选房及单列选房。三、申请对象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属于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具体包括:(一)优先情形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
4、特困人员,符合受理条件且所有申请家庭成员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予以优先分配。(二)适当优先情形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L孤寡老人;2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3 .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4 .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具体包括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予以优先情形,目前有以下情形:(1)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计划
5、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2)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待对象家庭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3)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申请人育有3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3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予以适当优先分配。(三)单列情形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以予以单列分配:1 .居住在危房的;2 .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3 .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四)低收入家庭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
6、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确认低收入待遇的家庭成员完全一致的申请家庭,可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但在选房分配时不予优先、适当优先或单列分配。四、申请受理地点及时间安排1 .申请受理:自2025年1月起,日常受理(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冬令时:2:30-5:30、夏令时:3:00-6:00)。2 .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3 .确认轮候资格: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如期确认资格的,确认轮候资格时间往后顺延。五、申请条件(一)基本申请条件1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
7、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2 .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3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家庭成员应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4 .属于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家庭还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2)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3)属于低收入家庭的,需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均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确认
8、低收入待遇的家庭成员完全一致。5 .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且符合前款第2项、第3项及第4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单独常态化申请保障性租赁房。(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1 .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2 .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3 .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4 .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5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家庭析产、执行司法裁判等转移房产权属
9、的行为。本条规定中第1、2、3规定不包括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三)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四)厦门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以申请时公布为准。六、申请分配程序1 .符合常态化申请受理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完整资料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受理成功后自动生成申请家庭顺序号。2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
10、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3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确认上一季度提交申请,且截止至每季度最后一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4 .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人员类别及申请家庭顺序号选房,并办理后续相关事项。七、房源安排(一)房源情况每批次选房各类房型的数量和地点将根据取得每季度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各房型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确定,具体以选房手册为准。(二)面积标准1 .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2 .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
11、米;3 .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八、工作流程及要求(一)申请受理1 .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表,在日常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2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记入受理期间计算。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12、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3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常态化申请表;(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具体按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常态化申请材料提交指南(附件)提供;(3)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4 .按规定可以作为优先分配、适当优先分配、单列分配对象及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可以作为常态化申请分配分配对象,未提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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