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勒销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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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供采购用)需方: 南京耀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甲方)供方: 南京金屋厨卫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甲乙双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细见附件产品清单总计金额:大写人民币 (¥ 元), 上述金额包括增值税费用。二、交货期限 1、 年 月 日,根据甲方所发出的货物交货进度所确定的期限供货。2、根据需要,甲方可调整供货时间,但应给乙方合理的备货时间即乙方收到甲方以函件、传真或其他书面的方式通知起20个工作日。此书面通知作为合同的附件。3、甲方可以书面要求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设计和加工
2、工艺进行更改。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保证1、乙方应严格执行与合同货物有关的下列质量标准及技术标准:(1)甲方向乙方提出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见附件): “ A.N.I.S. ”标准 (2)有关的材料安全、环保标准: 国家环保标准 (3)有关国家的质量标准和由乙方提供的经双方确认的技术资料: 检测报告、合格证、质保证书、原厂证明 (4)与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样品一致。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经甲方评审确定的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设备、材料、工艺标准、生产场地。乙方保证合同货物及其相关配件备品没有原料和制造工艺等缺陷,符合甲方质量要求或标准,并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服务。3、如甲方使用乙方
3、有缺陷的合同货物导致了其他第三方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因该产品责任索赔有关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包括财产损失、所作的损害赔偿、调查费、技术签定费、仲裁或诉讼费、律师费用等)。4、甲方多余的没有损坏的材料,在不影响乙方进行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原价退给乙方。四、货物保用期限1、货物保用期为自甲方对合同货物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国家规定该产品本身的质保期间长于此约定期间的,或者甲方根据客户要求延长上述保用期限的,则乙方应接受经延长的保用期。特殊货物的保用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甲方在合同货物保用期内发现货物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签署的索赔清单十五日内赔偿甲方下列费用:(1)缺陷合同货物的价
4、格(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价格计算);(2)修理工时费用(按甲方修理工时费标准计算),拆卸和重新装配合格货物的费用;(3)因此发生的仓储、运输、保险等费用的赔偿;(4)由于合同货物缺陷导致的产品损坏并由甲方承担的对客户的索赔保用费用。3、在货物保用期内,因有缺陷的合同货物经过两次更换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造成客户向甲方索赔,则乙方应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4、如果同一种合同货物多次出现供货缺陷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尚未供货的合同货物的订单。五、交货地点: 六、交货方式:由乙方送货到甲方或其指定地点,卸货等一切事项由甲方负责。 七、包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所指定的包装标准执行,甲方没有明确包装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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