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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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 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 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 39号)、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国卫 科教发20217号)、关于印发江苏
2、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科教20211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我院所有职工、学生,及其他以我院名义从事科学 技术活动的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离退休员工、兼职人员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第四条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 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 为记录与惩戒等。第五条 我院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主体分别如下:科研处负责医院科研诚信培训、监 管,是医院的科研不端
3、行为受理机构;学术委员会是医院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主 体;伦理委员会负责伦理审查并及时上传更新信息;各科室负责科室科研诚信培训、督 导及原始资料和数据保存。第六条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 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 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第二章科研诚信建设第七条 人事处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要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 究条款。第八条科研处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 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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