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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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与对策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网约工; 劳动关系;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作为重要的媒介平台与传统行业相互结合,开拓了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网约工;也由此诞生,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创新了劳动模式,通过平台+个人;的新型合作模式,使供需双方迅速相互匹配,大大提高工作的效力,也促进了社会的资源整合。且平台基于互联网技术进行搭建在招募劳动者与提供劳动服务上具有巨大优势,网约工;则通过借助平台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双方相互合作,互利共赢。然而在新型用工模式给社会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劳动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导致一系列用工矛盾的产生,例如如何对网约工;的劳动关系定性、网约
2、工;的社会保障如何建立等,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热点问题。一、网约工;的产生及其特征网约工;是在互联网+;参与传统用工模式诞生的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中,网约工;虽然获取较大自由的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但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用工模式的具体属性,传统用工模式具有双重的属性(人身与财产),在网约工;这种新型的用工模式里,它却被人为地改变了。1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下,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服务,网约车;外卖员;网约厨师;等类型的网约工;不断涌现,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转型,也给我们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与传统的用工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差别,主要有如下特征:(一)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在互联网的驱动下,
3、互联网平台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可以获得多个就业机会并通过互联网平台选择就业岗位,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与地点上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性,且网约工;有较低的门槛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只要符合提供服务所需的年龄以及技能要求,都可以应聘入岗,很少有硬性指标的限制;在退出时也较为灵活,无需提前通知平台以及获得批准,且劳动者可以自己提供劳动工具,较为典型的就是网约车司机利用私家车来开展业务,在利用工作闲暇时间来从事网约工;的工作,使得闲置的人力与物力被充分调动起来。2(二)劳动契约逐渐弱化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发展下,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劳动契约也逐渐弱化,网约工;加入平台只需要在平台网页
4、或者平台APP上注册并同意平台的用户规定以及相关管理条例即可,而平台不与网约工;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3例如较为典型的滴滴打车,将闲置的私家车调动起来,不与网约工;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个人挂靠协议或者汽车挂靠协议,工作时间自由弹性大,滴滴平台只作为信息的提供方,劳动报酬由车主与平台共同分成。虽然劳动契约弱化在一定程度上给双方带来便利,但一旦发生纠纷,网约工;会因与平台不具有劳动关系而权利保障受到损害。(三)劳动主体趋于多元化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一个雇主对应一个或多个劳动者,且劳动者受到雇主的指挥与管理,劳动者对应的用人单位是单一且确定的,而互联网平台的逐渐兴起,非典型劳动群体发展的趋势突破了传统
5、劳动关系的一些特征,一个劳动者可能对应一个或多个雇主,受到多个用人单位的管理与监督,劳动关系不再单一且确定。4尤其是在互联网平台,网约工;加入该平台只需要符合规定的注册标准即可,而平台本身是不进行实质审查,劳动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接受多个平台的合理调度,这种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导致劳动者在发生意外时,用人单位以此来规避自己的风险。(四)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趋于弱化在互联网时代,劳动者就业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网约工;这类新型劳动关系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的局限性,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机动合理地安排劳动时间与地点,受用人单位支配和管理的程度大大减弱,并且依据互联网优势可以
6、快速再次就业,这使得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获得工作的机会成本降低,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较弱;另外,在劳动报酬方面也呈现模糊状态,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互相合作,共同分享劳动收入,互联网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分成,劳动报酬在很大程度是由于业务量所决定的,也大都不是定期发放的,在客观上弱化了劳动关系的从属性。二、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网约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认定尚不明确网约用工模式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但其中存在的隐患也是不言而喻的。由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混杂其中,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法律关系趋向模糊,互联网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究竟是何种类型的劳动关系,当前法律还没
7、给予明确,使得越来越多的平台用工关系处于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5我国在认定劳动关系上,一般先采用是否有劳动合同来作为认定有无劳动关系的依据,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大多采用从属性的标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既包括经济从属性,又包括人身从属性。根据网约工;的特征,首先,网约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较为灵活,具有很强的自主选择性,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较弱;其次,网约工;不完全依照用人单位的意愿工作,且在劳动报酬上有的需要与互联网平台进行分成,而有的需要根据完成的业务量来发放劳动报酬,不是定期发放,也并不符合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将网约工;纳入劳动关系体系内,不完全
8、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会对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带来较大冲突,也会提高平台企业的用工成本不利于平台发展,如果将之纳入劳务关系但又不施加倾斜性保护就会加大网约工;的风险负担水平,使得网约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网约工;陷入两难的境地,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当前的用工状态进行规范,导致用工矛盾日渐突出。(二)网约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我国现行劳动法在调整传统劳动关系上,虽大大提升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然而在互联网时代,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无法认定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网约工;的身份模糊难以界定,使得网约
9、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绑定的制度设计导致大量网约工;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当前大部分的互联网平台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大多数都并没有与网约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随着网约工;群体的不断扩大,网约工;缺乏五险一金的保障,这意味着当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成千上万的网约工;得不到工伤赔偿和医疗保障,也无法依据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其次网约工;的就业岗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创造的,互联网平台与实体企业相比缺乏稳定性,劳动者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变动频繁,就业岗位也可能随时消失,对于专职的网约工;而言具有随时失业的风险。虽然我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自由职业者可
10、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申报程序繁琐复杂且需要由他们自己来承担本该由单位来负担的缴费义务,因此在实践中网约工;很少缴纳社保,网约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如果连基本社会保障得不到妥善解决,这将成为社会的潜在风险。(三)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意识缺乏互联网+;是政府大力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从其发展就受到政府的支持与关注,该平台有其合法政策做引导,再加上网约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出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身份进行明确的认定,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法律处于空白的状态,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平台疏于监管,使得互联网平台肆意发展,利用法律的空白雇佣劳动者而忽略对网约工;的权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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