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分类管理的思考与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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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对罪犯实行分类管理,是提高监狱监管效能、提升改造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一理念 正被越来越多的监狱管理者、监狱民警、专家学者甚至服刑人员广泛认可和接受。我国监狱 分类管理工作较西方兴旺国家起步较晚,虽然得到较快开展,但在经济社会高速开展的大背 景下,还不能很好的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本人长期从事监狱一线管理工作,通过以所在单位为例进行研究、分析,认为监狱罪犯 分类管理存在理论研究不丰富、体制建设不完善、管理方法不科学等问题,并思考、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希望能为从事监狱工作的决策者、管理者、研究者提供参考, 对监狱管理工作的持续、创新开展有所帮助。一、分类管理
2、的概念在我国,对分类管理的概念的界定,大体有以下儿种:1 .许章涧在其所著监狱学中提出:“罪犯分类管理,是基于一定目的,依据罪犯的 某种相似性对罪犯进行分析、归纳而成的群落。”2 .杨殿升监狱法学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将罪犯分成假设干类型, 监狱针对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别处遇。”3 .翟中东行刑个别化研究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根据罪犯特点依刑罚执行个别 化的要求而进行的罪犯归类。”综合来看,分类管理是指:为便于监狱更好的到达行刑目的,而.基于罪犯特定属性(如年 龄、性别、生活经历、学习经历、社会经历、犯罪历史、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难 度等)的不同,采取的与个体特
3、征相适应的、有差异的、针对性的管理手段。这里包括三个核心要素:一是适应性。罪犯分类管理必须与罪犯各种属性相适应,这就需要对罪犯属性进行正确 认识与评估;二是差异性。基于罪犯属性上的不同,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运用不同的管理手段;三是实效性。所采取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必须是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罪犯分类管理的目标是:以针对性的管理手段来降低行刑本钱、提升改造效果。二、分类管理的历史开展1.国外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开展历史16世纪荷兰在阿姆斯特丹成立的女子监狱,开创了以性别分押罪犯的先河,一般被看作 是现代意义上最早的罪犯分类制度。同期的英国在监狱中引入了 “感化院、矫正院”等机构 作为“轻刑”的执
4、刑机关,被看作是现代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智能化”为理念,实现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应急指挥处置机制,落实改造全过程留痕, 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警务模式变革,做到指挥调度、统计分析、个别教育等信息的数据为 监管改造工作服务,但是类似这样的改革和研究,往往不是监狱一家可以完成的,需要充分 调动国内各相关学科的科研力量,在认真分析、研究、吸收、消化国外先进理论成果核心内 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尽快研究和制定能够对罪犯危险程度、心理特征、改造方 案进行量化的模型,并进行一定范围的实际应用检验,在不断修订的基础上加以完善。(2)结合实际,重组罪犯分押管理结构在罪犯分类管理工作中,分押是分管、分教
5、的基础,要完善当前监狱以“三分”工作为 核心的罪:犯分类管理体系,首先要完善“分押”,而结合江苏省监狱罪犯分类工作现状和发 展规划,本人认为,“分押”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结构重组。在结构重组过程中,需要抓住罪犯和监狱两个方面的关键点。罪犯方面,在监狱工作以“确保监管秩序平安稳定”为最低要求的情况卜,只有进一步 细分罪犯类别,才能从有针对性的对危险程度不同的罪犯采取不同看押F段的方面,强化监 管平安、表达改造质量。这种对罪犯细化分类的方法,彳T利于增强监管工作前瞻预见性,便 于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表达了政策的“宽严相济”。在这一方面,本人建议在分押过程中 全面考虑包括罪犯基本特征、改造难度、危
6、险等级在内的具体信息,将罪犯按照性别(男、 女)、年龄(成年、未成年)、国籍(中国、外国)、改造难度(一般、顽劣)、社会职业 经历(职务犯罪、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涉黑等)、特殊特征(政治犯、邪教犯等)等类别加 以区分。监狱方面,要重点考虑监狱自身的戒备等级和押犯情况,设立相应看押级别和看押对象 的特定监狱。可以根据押犯情况,设置新犯监狱、男犯或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病残 犯监狱、刑释人员出监指导中心等;根据监狱戒备等级,设置相应戒备等级的监狱。如此, 有利于进一步节约监狱紧张的监管资源,对监狱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实施分类的管理教育。 比方根据监狱戒备等级配备不同数量的警力;在病残犯监狱配置更多
7、医疗资源;在刑释人员 出监指导中心着力配备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力量等等。(3)进步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这里,我结合个人经验,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拓宽分级处遇的范围利内容。当前 我国监狱罪犯分级处遇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亲情 通话时间和次数、亲情会见的时间和次 数、狱内消费的品种和额度等等,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拓宽至狱内活动范围、娱乐健 身工程和时间、书刊借阅的种类和数量、职业技能以及就业培训等等。在适当的时间和条件 下,可以考虑恢复已经在局部监狱实行过的亲情聚餐、特优会见等制度。二是要要拉大各处 遇级别之间的差距。以江苏省L监狱罪犯分级处遇中的“亲情 ”为例,L监狱罪犯亲情 通话时间统一设置为
8、5分钟,一级严管罪犯不允许通话,二级严管罪犯每月有2次通话 机会,普通管理级为3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均为4次。在日常实际监管工作中,由于各 监区一般只设有一部 ,对于监区200余名罪犯而言,每月几乎只有1至2次通话机会, 这使得从二级严管到一级宽管罪犯之间在这一处遇领域几乎没有区别。因而,只有进一步拉 大罪犯各级处遇之间的差距,才能进一步激发其改造热情,促进其积极求改、努力向上气氛 的提升。三是要在分级处遇中提高罪犯在监区、监狱间的流动性。对根据罪犯服刑期间表现, 定期对罪犯服刑环境进行调整,比方将符合条件的、表现良好的罪犯根据情况调整戒备等级 更低的监狱服刑,相反对现实表现极差的罪犯调整至
9、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在同一监狱内,对 拥有特定技能且表现良好的罪犯,调整至后勤功能性监区服刑,对改造态度差的罪犯,调整 至高危监区服刑,等等。3.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罪犯分类管理标准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的推广,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标准。当前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的 研究中,一个统一的观点是: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法、 步骤进行,坚持科学系、防止随意性、强化规范性、注重系统性、强调多面性、讲求实用性。 本人仅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提出以下儿点建议:(1)提高犯罪原因在罪犯分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这里所指的“罪犯犯罪原因”,并不是单单指造成罪犯本次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这只 是浅层原
10、因,还包括深层的、其身上存在的、导致其产生犯罪思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格和 心理缺陷。通过科学手段分析罪犯犯罪动因,并将其应用到罪犯分类管理之中,可以防止传 统粗放式管理中常见的“不管罪犯是否存在某一犯罪原因,都要投入监狱资源在这一方面开 展教育活动”的、毫无针对性的资源浪费行为。对罪犯犯罪原因进行采集、分析,可以辅助监狱工作者将过去的“全面改造”变为“因 需改造”,能够在节约行刑资源的基础上,使得罪犯最需要的方面得到最有效地改造,这种 看似“不全面”的改造,取得的效果恰恰是“最全面”的。当然,这种做法的基础是关于罪犯犯罪原因的调查分析结论,必须是科学的、规范的、 系统的,这就需要有一整套配套理
11、论、设施、设备、人才做保证。无论我国监狱当前是否具 备这样的硬件、软件资源,坚持将罪犯犯罪原因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虑,这一方向是必须得 到推广和坚持的。(2)将罪犯改造主观意愿列为分类管理的标准之一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关于监狱管理工作的研究中,几乎都会涉及一个相同的基 本问题,B|J:罪犯的犯罪思想是否可以矫正?在西方,监狱对罪犯“矫正无效”的理论,甚 至已经占了主流。因此,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对罪犯进行矫正,任何矫正行为都 不可能到达预期的效果。但是罪犯不是特殊人类,他们只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变延,从人 的本质上讲,并不存在天生的罪犯,也不存在因一次犯罪就终身陷入泥潭而无法自拔的
12、罪犯。 作为父母,我们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都明白一个浅显的道理.: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不单 单取决于家长催促、老师教育,更重要的是孩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简单的讲,就是孩 子能不能学好,首先取决于他想不想学。同样的,在罪犯改造这个问题上,罪犯能不能改造 好,也要看他是不是愿意接受改造,有没有改造的主动性,能不能保持改造的积极性。当然, 并不否认有的罪犯确实受犯罪思想侵蚀较大,因种种原因不愿意接受改造,因而改造难度极 大,甚至可以认定为“其本身就不能被矫治或改造“,可是也有很多罪犯是愿意接受改造的, 对于这样的罪犯,我们要合理的帮助他矫治恶习。因此在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中,要明确 将罪犯改造的
13、主观意愿作为分类管理的标准之一。将于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起到的是劝导、鼓励、帮助其自我矫治的作用,而不是靠强 制或者强迫。TT悔改思想的罪犯,其改造动力较强,取得的矫正效果也更好;无心悔改的罪 犯,即使强制其接受教育,也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对一个罪犯的改造中,需要监狱投入相 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技术,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行刑资源。在我国监狱系统行刑 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浪费在不愿意参与改造、难以取得改造成果的罪犯身上的资源, 转移到可以有效矫正的罪犯身上,让他们获得充足的矫正资源,促进其回归后更好的融入社 会,正是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应有之义。因此在罪犯分类管理过程中,应当摒弃传统的强
14、制 教育方法,将罪犯接受改造的主动性加以重点考虑,对不同罪犯区别对待。(3)建立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网状分类、网状管理在前文所述中已经屡次提到,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基础是确定罪犯个体的差异性,也即 通过科学的手段形成完善的罪犯评估档案和改造方案,并据此对罪犯进行以分类为主要手段 的分类管理。这里所讲的“网状分类”,是区别于单线分类,即在对罪犯进行分类时,在对 罪犯进行分类评价、认定、分类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一单一属性,而应该多层次、多角度的 对罪犯性格、身心状况、成长历史、社会经历、教育程度、专业技术、家庭状况等进行综合 考虑、调查和诊断,从不同角度对罪犯给予不同的评价和分类。举例来讲,罪犯甲某可能
15、同 时具备:男性、成年、教育程度高、有一定专业技术、家庭情况稳定、社会经历丰富、职务 犯罪、偶犯、社会危险性低、监管难度低等多个属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狱罪犯分类管理过 程中对其进行综合考虑、网状分类。但现实情况是,监狱在新入监罪犯集中教育和评估过程中,虽然为罪犯形成了多角度的 综合评定,但在分配至监区服刑时,往往仅仅考虑某一项或两项条件。比方某一监区在劳动 生产组织过程中,急缺拥有定学历的、有电工专业技能的罪犯,那么监狱相关部门就将完 成了入监教育评估的新犯中,符合这两项条件的罪犯甲某分入该监区。但是该监区所关押的 罪犯中,绝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大、监管难度较高、犯罪类型为涉毒或
16、暴 力。这导致的结果是罪犯甲某虽然符合该监区生产需求,但是在日常管理教育中,监区所开 展针对低学历的文化教育和针对高危险性罪犯的矫正教育,对甲某毫无意义,不仅浪费了监 狱资源,而且降低了罪犯甲某的改造效果。这种情况是在监狱日常工作中很常见的,在现行 监管条件下,似乎是难以调和的,因为对罪犯的分类评估是多面的,但是监区的数量是有限 的,分入某一监区的罪犯不可能在所有分类元素中都完全一致,而乂因为监区监管资源十分 有限,不可能对罪犯的多种分类元素中的不同因素都给予考虑,这势必造成少数罪犯所接受 的教育改造工程与其个人特点有所偏差。这里,木人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即“网状管理”。这里的网状管理,是区
17、分于现行 的监区单线管理。在对罪犯进行日常管理时,以数个监区为一个组团,对组团中的罪犯进行 筛选,根据其特征,在组团内跨监区形成某一特定属性的“改造单元”。罪犯的日常生活、 起居、劳动仍在某一特定监区,但在进行教育改造时,根据改造单元,跨监区到指定场地接 受教育改造。举例来讲,某监狱A监区至E监区共5个监区形成一个组团,每监区押犯为200 人,组团共有押犯1000人,其中各监区罪犯学历从文盲至大学不等,单个监区难以开设多个 层次的文化教育课程。开展“网状管理”后,在进行文化教育时,组团内的押犯依据学历的 不同,形成跨监区的特定改造单元,由A监区负责扫盲教育,B监区至E监区分别开设小学 段、初中
18、段、高中段、高自考段文化教育,罪犯根据个人文化程度的不同,在组团内跨监区 形成临时改造单元,接受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教育。在开展技能教育、思想教育等工程时,同 样根据罪犯不同情况形成该项教育的临时改造单元,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这一方案的 优点是可以对监狱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在节约资源的同时提升罪犯改造的针对性和改造效能。 但这一方案也需要相关软、硬件配套建设,比方将某一组团的数个监区安排在同一栋监舍, 加强临时改造单元教育阶段的罪犯监控,在罪犯入监分配时将不宜碰面的同案犯、亲属犯、 对立犯等划分至不同组团,等等。结论对罪犯实行分类管理,是提高监狱监管效能、提升改造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一理念 正
19、被越来越多的监狱管理者、监狱民警、专家学者甚至服刑人员广泛认可和接受。我国监狱 分类管理工作虽然得到较快开展,但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开展的大背景下,还不能很好的适 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监狱管理部门持续推进监管工作改革,专家学者针对监管工作现状提出了诸多 好的理论和建议,局部监狱也试行了 些好举措并取得了 一定的效果。本人依据从事监狱- 线管理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提出明确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目标和理念、以专业化为抓手,完 善罪犯分类管理体系、采取科学、系统、规范的罪犯分类管理手段等建议,其中重组罪犯分 押管理结构、提高犯罪原因在罪犯分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将罪犯改造主观意愿列为
20、分类管 理的标准之一、建立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网状分类、网状管理等已经开始在江苏省L监狱个 别监区试行,并开始表达出积极效果。本人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从事监狱工作的决策者、管理者、研究者提供参考,对监狱管理 工作的持续、创新开展有所帮助。十七世纪,罗马按犯人的年龄和性别分类,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犯监狱,比利时、美国 儿乎在同时期开始依据罪犯性别、年龄、犯罪特征区分关押,促进了监狱分类制度的开展。20世纪后,西方兴旺国家对罪犯的分类评价加入了新兴的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社 会学、法学、医学等的研究成果,多层次、多角度的对罪犯性格、身心状况、成长历史、社 会经历、教育程度、专业技术、家庭状况等进行综合考
21、虑、调查和诊断,从而形成罪犯的个 性化评估结论,为分类管理提供依据。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首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 最低限度标准规那么,这是分类管理第一次出现在国际通行规那么中。从这一时期开始,西方 国家的监狱分类管理制度呈现细密化、广泛化、规范化、科学化、组织化的开展方向,罪犯 分类管理的理论、方法、体系得到全面创新和开展。可以说,国外监狱分类管理制度,在所经历的儿百年的开展历程中,一步步由简到繁、 由表及里,逐步走入了法制、规范、科学的轨道。2 .中国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历史开展一般认为,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制度萌芽在清朝光绪年间。当时开始在各处通设的“罪 犯习
22、艺所”标志着近代中国徒刑制度的诞生。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落后的司法、刑罚、监管制度成为帝国列强插手我国社会管理、提 升其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之一。当时的有识之士提出“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 将监狱提升到关乎国家强弱的战略地位。1910年的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监狱法典。虽然该草案仅仅作为 一项草窠公布,并旦在公布后受辛亥革命影响并未实际施行,但其中的现代化监狱建设和分 类管理理念已经得到明确、具体的表达,对后来我国的监狱制度改革与开展具有十分深远的 影响。民国元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在大清监狱律草案的基础上,将监狱分类 管理制度做了一些改良,明确了要将不同类别的罪犯在分类
23、后分别关押于相应的男子监狱、 女子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监狱等,因实际条件缺乏无法分开关押的,也必须在关押区域内 严格划分界线。这做法虽然又有所进步,但因为其初始的分类标志是粗放的,所以整体上 缺少科学性。新中国成立后,按照1954年版劳动改造条例规定,我国的监狱由普通监狱、劳改队、 少管所、看守所、拘役所等构成。罪犯按性别、年龄、刑期长短分类关押。1989年司法部明确提出的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简称“三分”)的实施意见 明确了 “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的原那么,自此,全国大局部监狱在之 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罪犯犯罪情况,将其分为暴力型、财产型、淫欲型、其他型,并分别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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