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专项培训讲稿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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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专项培训讲稿(综合执法局)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首先感谢法制办领导和各位给我这个机会,在这里就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执法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与大家做一讨论交流。大家都是这方面工作的一线专业人士,我虽然也有过几年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经历,但相比各位还是有一定的差距,所以今天在这里我就仅从行政复议_的角度就查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具体执法行为中的有关法律事项与各位做一简单交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_主要包括: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等几个方面。只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达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
2、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才能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予以维持。反之,如果有任何一个环节有瑕疵或失当,该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认定违法。具体到我们在查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执法工作中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我想今天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的要求,结合_市综合执法局新近制定实施的_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执法文书_的精神,就执法主体、法律依据、违法行为的认定、执法程序、救济权利告知、执法文书的制作等几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主体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根据_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3、处罚权规定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_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这些规定,就明确了我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时的执法权限问题。另一方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_件,这就要求我们在
4、具体执法过程中,可以有协勤人员协助执法,但必须确保至少由两名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履行相应执法程序。特别是相关执法文书的签署,绝对不能由协勤人员署名。二、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根据_市综合执法局制定的_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执法文书_。今后在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要以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以及_市城乡规划条例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具体条文,我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三、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认定问题。从概念上讲,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5、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或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在这里我想明确一下,虽然_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授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查处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但对于具体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的认定职责还是在规划部门。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程序上,除了对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要求其出示规划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对于未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责令其停止施工。但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为违法建设,应由规划部门书面认定。这就要求我们的案卷中必须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定其为违法建设的书面文书。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按照行政强制法
6、的规定以及市综合执法局制定的_执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执法文书_的要求,对于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确认违法,作出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限期自行拆除,限期多久。这一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理解只要针对违法建筑的规模给予其适度、合理的期限即可。二是送达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对送达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_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而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共八条,对送达做了详细规定,这里我就不赘述了。只想强
7、调一点就是一定要做好送达回执的签署,包括送达人,受送达人,证明人,送达时间等信息。尤其是在送达人一项,我们千万不要图省事,明明两名执法人员送达,最后由一个人签两个人的名字,这些我们后期都会非常被动。第二阶段。相对人拒不自行拆除的,待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复议诉讼期满后,作出催告书,送达并公告。在这个阶段,我们就要注意,由于相对人对于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是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我们的下一步执法程序必须待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相对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或者复议诉讼已经取得结果,再进行下一步执法程序,向相对人下达催告书。同时我们要注意,催告书不仅要依法定方式送达相对人,而且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
8、告,这就要求我们做好公告的留证工作,比如拍照或录像。第三个阶段。待十天的催告期限届满后,做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相对人。这个阶段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也是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第四个阶段。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这个请示和责成的过程,市执法局有明确的规定,这里我就不赘述了。五、是否告知相对人救济权利。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相对人都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所以我们在制作相应法律文书时,就要同时书面告知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利,否则就会因为程序瑕疵造成被动。六、执法文书是否有书写瑕疵。这点是我顺便想提醒一下的,就
9、是在我们制作执法文书时,特别是需要送达相对人或予以公告的文书,一定要反复检查几遍,特别是相对人姓名、地址、金额、日期等,避免书写错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后我还想提醒一句,就是随时做好案卷归档整理工作。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如果不能及时整理好案卷材料,就可能在时间上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好的,今天我要和大家汇报交流的主要内容就是这些,有什么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还有什么其他问题,会后可以随时沟通联系,我很愿意为大家做好
10、服务工作。再次感谢大家。行政复议专项培训讲稿(二)行政复议法专题提纲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_省行政复议条例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_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规定进行_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救济制度。(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2、行政复议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为前提。3、行政复议是解决行_议的行政活动。4、行政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_条规定,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一
11、)合法原则1、主体合法。2、程序合法。3、依据合法。(二)公正原则1、确保争议各方对于复议过程的平等参与。2、确保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同等保护。3、平等的适用法律。(三)公开原则1、过程公开。2、信息公开。(四)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2、复议过程及时进行。3、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五)便民原则1、口头申请。2、行政复议不收费。3、网上申请、邮寄申请等等。三、行政复议的主体(一)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1.行政复议机关(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_所属部门。(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
12、府。(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5)其它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试点)2.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的法制机构。(二)申请人申请人是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_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_。(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情形:1、由一个行政机关独立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
13、法律、法规授权的_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_是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委托的_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6、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四)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加害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果受害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加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14、议。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在有共同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一部分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另外的被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3、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主体是第三人(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4、行政许可中的被许可人。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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