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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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征收工作,规范减免城市配套费行为,实现公正、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确保应收尽收,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159号),制定本实
2、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符合市政办发2021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为维护.治安、公益救助新增设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符合市政办发2021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八、九条规定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具体理由,并附上表明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来源等重要指标的立项方案和表明该建设项目功能、用途、结构、
3、层数、建筑面积等内容的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必需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市建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进行仔细核实,对符合减免规定的,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条 符合市政办发2021159号文中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的建设项目,市建委除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将建设项目减免城市配套费的核实状况,报市减免城市配套费预备会(以下简称预备会)进行初审,形成减免初审看法后,市建委依据初审看法,形成书面请示,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凡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需严格根据原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功能、用途进行建设和用法,建设单位
4、对此要做出书面承诺,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在建设过程中,如原减免城市配套费项目的减费理由、功能、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主动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足已减免的城市配套费。对任意转变功能用途,隐瞒不报,形成事实上有意逃费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缴全部减免的城市配套费,并要加收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情节严峻的,还要依照有关法律赐予惩罚。 第六条 对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作,对该建设项目做好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备案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享受了减免政策而任意转变原功能、用途等的建设项目,审查不予通过,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七
5、条 建设项目所减免的城市配套费金额,征收部门要逐项统计,定期向市政府报送。 所减免金额总数列入年度政府城建资金专项支出统计范畴。 第八条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安曲江新区管委会、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区管委会及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委会,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拟定其辖区内城市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说明 附件: 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说明 享受城市配套费减免的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市政办发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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