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doc
《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准确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对象、内容、启动及程序等方面,对如何做好此项工作进行探讨。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现状经过省市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几年来的不懈努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从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入手,质量在不断提高,从源头上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正司法,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努力,收到良
2、好效果。但是对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的要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存在一些问题,与宪法法律的要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认识到人大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畏难情绪,没有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落实到位。二是工作开展还不平衡。有些地方特别是部分区县,报备工作不落实,存在漏报甚至不报现象,个别区县换届以来报备文件数量为零,有些
3、地方备案审查工作流于形式。三是机构设置还不健全。不少区县尚未设立专门的备案审查机构,设区的市虽然都有备案审查机构,但多数是以增加挂牌的形式出现。备案审查机构设置不统一,有在法工委,有在办公室,还有的在内司委、研究室。审查力量普遍比较薄弱,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专业化、专职化都不到位。四是制度规范还不完备。有的虽然制定或者修改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但仍然是粗线条的,不够具体明确,操作性不够强。 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对象和内容监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律。从一般意义上
4、来讲,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三个要素:一是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二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三是必须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对象主要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办法、细则等各种文件;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具体程序等司法文件;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实施法律法规或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等文件。按照监督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围绕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当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进一步 加强 规范性 文件 备案 审查 工作 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