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防火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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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TB 10063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报批过程稿) 2007- 发布 200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n fire prevention of railway engineeringTB10063(报批稿)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007年月日 中 国 铁 道 出 版 社2 0 0 7年北京前 言本规范是
2、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5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第84号的要求,在原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基础上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认真总结了近年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中的经验,分析、借鉴了国家防火设计的有关标准,广泛征求了铁路工程设计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经多次讨论、协调和审查形成本规范。本次修编,除对原有内容进行了补充与深化外,还对专业性质内容相同的条文进行了整合,按建筑防火技术措施,重新编排了章节内容。 修编后的规范在原规范9章的基础上调整为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穿越线路、桥涵
3、站场,消防车道,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通风和空气调节及防烟、排烟,电气防火,铁路隧道等。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1 增加了规范不适用范围有关内容; 2 修订了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等主要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的内容;3 修改了站台钢结构雨棚可采用无保护措施的条件和范围;4 修订了铁路线路与部分乙类物品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及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5 增加了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铁路线路、加油站、石油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6 修订了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和加强防护的有关规定;7 增加了旅客
4、车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装线(库)、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工业站、动车段(所)、大型养路工区、集装箱和行包基地等设置消防车道范围;8 增加了旅客车站候车区(室)、集散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的条件和旅客车站内不得设置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及设置为旅客服务的餐饮、商品零销点条件的规定;9 增加了动车段(所)检查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20000的规定; 10 增加了设置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或装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的场所;11 增订了在各型车站站台、油品换装线以及隧道洞口布置消火栓的要求;12 修订了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的地下行李、包裹库房和货物仓库的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13 增加了客
5、运专线隧道内设置救援通道,紧急出口的规定;14 增加了隧道内设置报警、灭火及排烟系统的规定;15 增加了5km以上隧道内设置事故报警电话的规定;16 增加了1.0km直线隧道和0.5km曲线隧道的疏散救援通道设置疏散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规定;17 增加了5km以上的客货共线隧道配备灭火设施数量的规定。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使用本规范,必须按照 “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铁路建设理念,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做好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
6、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改时参考。本规范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起草人: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沈阳铁路公安局主要起草人: 李 京 吴国华 刘力进 孙瑞昌 王 谦 扬 强 韩 群 林卫东 杜宝军 周四思 马玉珍 安玉红 翟计红 王铁山 刘叶青 赵 欣 陈兴强 李同禧 李永增 张亚光 目 次1 总 则
7、 () 2 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3 防火间距()3.1 线 路()3.2 机务、车辆 ()4 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穿越线路、桥涵、站场()4.1 线 路()4.2 桥 涵()4.3 站 场()5 消防车道()5.1 站 场 ()5.2 机车、车辆()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6.1 旅客车站 ()6.2 电气设备房屋() 6.3 厂房(仓库)()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及灭火措施 ()7.1 室外消防给水 ()7.2 室内消防给水 ()7.3 灭火设施 ()8 通风和空气调节及防烟、排烟 () 8.1 通风和空气调节 ()8.2 防烟、排烟 () 9 电气防火 ()
8、9.1 火灾自动报警 ()9.2 线缆保护 () 9.3 防雷 、防爆 ()10 铁路隧道 () 附录A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 附录B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C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D 灭火器配置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防火设计,但不适用铁路工程中的地下车站、地下隧道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工作压力大于1.6M
9、pa的甲、乙、丙液体和气体管道的防火设计。1.0.3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1.0.4 铁路工程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装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C划分。2.0.2 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
10、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0.3 机务段、车辆段的喷漆库、油漆库、车站的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屋架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2.0.4 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控制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0.5 铁路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2.0.6 站台雨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有站台柱雨棚采用钢结构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无站台柱雨棚的钢结构在距轨面12米以上的部分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3 防 火 间 距3.1 线 路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的规定。表3.1.1
11、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序号房屋名称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45302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包括序号1的厂房)30253甲、乙类物品库房50404其他生产性及非产生性房屋2010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按现行国家关标准的规定执行。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为不开设门窗洞口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高度不小于轨面4.0米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减少到50%。4 民用建筑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3.1.2 铁路
12、线路与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铁路线路与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序号堆场名称和总储量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易燃材料W(t)10W50004030W500060402木材等可燃材料V(m3)50V100025201000V100003025V1000035303棉、麻、毛、化纤、百货W(t)10W5002520500W100030251000W500035304煤、焦炭W(t)W10020105粮食席穴囤W(t)10W500030255000W200003530土圆仓W(t)500W100002520
13、10000W200003025注:W为可燃材料重量;V为可燃材料体积。3.1.3 铁路线路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的规定。表3.1.3 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序号储罐种类及总储量TV(m3)防火间距(m)正线其他线1甲、乙、丙类石油液体储罐TV30000 502530000 TV100000 5530TV100000 6035甲、乙类其他液体储罐不分储量4535丙类其他液体储罐不分储量40302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不分储量35253液化石油气储罐TV50(单罐20)602550TV 500(单罐100)7030500TV2500(单罐
14、400)8035TV2500(单罐1000)10040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等于100m3的甲、乙类石油液体卧式储罐和其它散发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丙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25%,折减后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3.1.4 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堆场、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3.1.1、第3.1.2、第3.1.3条的限制,但应符合其他相关规范要求。3.1.5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
15、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或架设时,应距铁路用地界3m以外,与邻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符合下列规定:1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小于25m;2 输送可燃气体的管道不应不小于50m,3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石油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的管道不应小于5m。3.1.6 铁路用地界内的绿化,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3.1.7 铁路通过种植林、原始森林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宽度铁路外侧线路中心线与林木边缘不应小于30m。3.1.8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应设置防火隔离带。铁路用地界与草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2 机务、车辆3.2.1 客车技术整备所、动车段(所)用料仓库距客车整备线、
16、客车(动车组)存车线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m。3.2.2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头式,其端头车位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3.2.3 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表3.2.3 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建筑 名物、 构筑 称物 明 火 地及散发 点火花铁路线路道路污水处理设施洗罐所围墙或洗罐线铁路装卸设施 甲、乙类液体泵房、 泵乙类液 体住宅区工业企业其他建筑物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耐 火 等 级一、二级三级防火间距(m)231512191210640231215一倍杆高3.2.4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
17、5 m,当位于山区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 3.2.5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5的规定:表3.2.5 牵引变电所的牵引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场所防火间距(m)储罐埋地的加油站、加气站一级站25二级站22三级站18液化石油气储罐地上设置的加气站一级、二级站45三级站40甲、乙、丙类石油储罐总容量(m3)V500002350000V29非石油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m3)V503050V20035200V1000401000V500050非石油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m3)5V25024250V1000281000V5000325000V25000
18、40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总容量(m3)V1000m3201000V100002510000V500003050000V10000035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m3)单罐V20,30V5045单罐V50, 50V20050单罐V100,200V50055单罐V200,500V100060单罐V400,1000V 250070单罐V1000,2500V500080单罐V1000,V5000120 1埋地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V表示储罐总容量。2埋地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防火间
19、距可按本表减少50%。4 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管道穿越线路、桥涵、站场 4.1 线 路4.1.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道宜选择下穿铁路方案,交叉角度应选90,必须斜交时,交角不应小于45;2 上跨铁路的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在距两最外侧线路各20m内的管道管壁厚度应提高一个级别,在该范围内不应有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4.1.2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下穿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铺设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防护涵洞内。防护套管、涵洞两端各长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得小于2m,长出路堑顶不得小于5m
20、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端墙。防护套管的内径应大于穿越管道的外径0.1m,钢筋混凝土套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0m。甲、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在防护套管的一端应设置内径不小于0.05m的通气立管,并距最近的铁路线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0m,管端应高出所在地面4m,其20m范围内不应有明火和火花散发点;2 严禁在管道两侧各5m范围内取土、种植深根植物和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3 在线路两侧的护道坡脚下行方向的上方侧,距防护套管外壁1.5m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桩。 4.2 桥 涵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通过,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4.2.2 新建铁路跨越各种既有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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