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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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银监办法( 2014) 3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 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 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
2、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 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 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 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 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 常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 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 服务。第二章信息报送第七条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 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由的,处罚信息由做由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由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 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 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 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
4、由机构报送。(三)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人员处罚 信息向银监会报送;其余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处罚信息,均向所 在地银监会派由机构报送。(四)对于所在地无银监会派生机构的,应通过上级机构转报相应银行业监管机构。(五)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银监会或所在地派由机构报送。第八条 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 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 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 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 于处罚决定生效后 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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