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课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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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法宗旨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适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
2、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复议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
3、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第二章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等行政
4、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5、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
6、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释义释义】本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本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体行政行为的范围。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具体行政行
7、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规办理。【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的本条是关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申请审查的规定。规定。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8、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条是关于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的规定。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
9、人或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0、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
11、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形式的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形式的规定。规定。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本条是关于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何确定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
12、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本条是关于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本条是关于
13、不服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
14、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行政复议;(四)
15、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16、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释义释义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本条是关于对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本条是关于对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本条是关于对不服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工作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行政行为复议管辖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
17、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组织如何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的规定。的规定。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
18、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的规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的规定。定。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本条是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
19、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的规定。的关系的规定。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释义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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