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37号令31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bd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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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主要条文详解管理规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二)(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三)(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四)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四)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2012017 7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2003年分别下降约年分别下降约45.945.9%和和46.646.6%。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
2、事故统计图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1 1(20032003年年-201-2017 7年)年)(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2012017 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年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2003年分别下降约年分别下降约5 52 2.1 1%和和5858.1 1%。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2 2(20032003年年-201-2017 7年)年)(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一是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自自2012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
3、部出现波动,到20162016年、年、2017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分别高达上升分别高达43.44%43.44%和和32.67%32.67%。二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死二是较大及以上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死群伤事故仍时有发生。群伤事故仍时有发生。今年第一季度,发生较大事故今年第一季度,发生较大事故8 8起、死亡起、死亡3535人,同比分别上升人,同比分别上升14.3%14.3%和和25%25%,特别是,特别是1 1月下旬短短月下旬短短1010天时间,发生了天
4、时间,发生了5 5起较大事起较大事故,故,2 2月上旬发生了月上旬发生了1 1起重大事故,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起重大事故,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2017年全部事故类型情况年全部事故类型情况2017201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年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情况(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2017年年2323起较大事故中,以起较大事故中,以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基坑坍塌、起重伤害、模板支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支架坍塌为代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共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共1717起、死亡起、死亡6464人,分别占较大
5、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事故总数的73.91%73.91%和和71.11%71.11%。(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项目发生一起高处作业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7年7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工程一塔吊在顶升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2016年11月24日7时50分,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丰电三期工程冷却塔施工平台(脚手架)倒塌,造成特别重大事故,74人死亡。(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三)危大
6、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二是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三是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过程 2014年,正式启动。2015年,起草完成初稿,召开全国座谈会。2015年7月、2017年5月和2017年9月,分别赴北京、江西、广西、重庆等地开展调研。2017年1月,向国家相关部委和各省住建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7、2017年9月底,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8日正式签发,6月1日起施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一)(一)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的体例框架(二)(二)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三)(三)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的特点的特点(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共40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和范围。管理规定明
8、确规定,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3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2.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度。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7条、第9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3.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责任。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
9、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第5条、第6条、第17条、第18条等)(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4.完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10条、第11条、第16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5.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10、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6.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六章相关条款)(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特点 提高层次。从部文到部令。提高
11、层次。从部文到部令。健健全全体体系系。从从施施工工单单位位负负责责到到建建设设、勘勘察察、设设计计、施施工工、监监理理、监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负责监测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共同负责。落实责任。从没有法律责任规定到分门别类规定详细的罚则。落实责任。从没有法律责任规定到分门别类规定详细的罚则。住建部37号令01n2018年3月8日住建部下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n该文件自2018年6月1日期开始实施。为什么要发布为什么要发布37号令和号令和31号文号文1、关于37号令的解释: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建部先后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
12、证审查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确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进了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对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管理规定是在上述两个文件基础上,针对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而制订的,重点要解决3个方面问题。25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不够。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如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现象屡见不鲜。3)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的问题。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
13、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26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一变化将原有的“危大”定义中的“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大”定义变化原87号文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37号令定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二变化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原87号文没有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
14、职责的部分条款。37号令增加了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相应职责的部分条款,但与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相差较大,如规定中的相应处罚较之安全生产法显得较轻。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三变化原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未有再提。原87号文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37号令未提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专项施工方案签字有关规定,但规定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加盖执业印章等规定。第四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
15、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原87号文没有关于“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37号令新增加了“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规定。第五变化增加了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论证报告需提出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一致意见”。37号令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37号令与87号文十大变化变化说明建质2009第87号住建部令37号第六变化增加了“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要求。原87号文没有提出“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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