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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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度_市_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排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构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力争把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依据省、市食安办关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包括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下列行为或状态: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可能
2、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方面或其他人为的因素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条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是指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获取的风险信息为基础进行分析研判确定隐患危害程度、涉及面并对风险实施整改消除的过程。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要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整治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负责全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区级有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具体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落实基层监管网格内隐患
3、排查、信息上报和整治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生变化涉及监管职能调整的承接该职能的监管部门负责相应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隐患整治、效果确认、监督管理”闭环管理的工作程序开展。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六条区食安办根据全区实际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计划明确排查内容和方法实施督查督办制度逐环节、逐行业、逐区域、逐品种定期组织各有关监管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 第七条 区级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区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突出食品(含食用农林水产品)集中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的区域和主要食品产业要广泛排查各类食品安全风险
4、隐患深挖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 第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线索来源一般包括: (一)各有关部门执法监管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二)受理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事项中反映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三)各乡镇街道及有关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四)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五)公共媒体、社会舆情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信息情况; (六)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行业、地域特征等信息和情况; (七)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三章 分析研判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和有关监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逐一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隐患性质、产生原因、影
5、响范围等情况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隐患信息填写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附表1)并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分析研判表报区食安办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风险隐患分析研判应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以事实为依据重要结论要有充分依据和必要的数据佐证。 第四章 隐患整治与效果确认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超出权限范围难以治理排除的应迅速上报区级有关监管部门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区级有关监管部门对排查出的和乡镇街道上报的风险隐患如能在短期完成治理整改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治理排除的要制订整改方案和应对预案落实治理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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