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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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规范(一)处方要求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精神药品。1.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开出的处方上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等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3.患者使用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
2、用法、用量必须与其他医疗文书一致;4.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5. 医师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时,须查看上次门诊记录,未达到规定时限的不得为患者再次开具相应处方。(二)处方剂量 1.麻醉、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2.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
3、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整理为word格式3.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一次剂量,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三)知情同意书首诊医生应与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人(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病历中留存。病历中还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和患者授权委托书;(4)本规定从下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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