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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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十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教学目的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的基本内容及中国银监会在我国银行业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了解银监会为何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监管职能,成为银行业的专门监管部门;了解银监会的基本权利义务,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加深对银行法体系知识结构的了解。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教学重点教学重点:o 银监会的法定职责银监会的法定职责 o 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目标 o 银行业监管应
2、遵循的基本原则银行业监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o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o 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教学难点教学难点:o 并表监管并表监管o 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第一节、银监法概述第一节、银监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银监会银监会第三节、第三节、银行业监管银行业监管第四节、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第四节、违反银监法的法律责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一节、银
3、监法概述第一节、银监法概述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四大问题: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四大问题:o一是中国银监法的产生 o二是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o三是银监法的调整对象 o四是银行业监管立法的目的 o五是银监法的主要内容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中国银监法的产生一、中国银监法的产生(一一)为了加强银行业监管,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安全、稳健运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持续发展,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
4、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中国银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由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责行履行的监管职责,而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是中国人民银行法,因此要对中国人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中国银监法的产生一、中国银监法的产生(二二)银行法及相
5、应的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修改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银行业监管的基本法律规定需要由一部新的法律来承接,银监会履行职责需要有明确、全面的法律授权,同时也为了加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制度,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4月初,国务院法制办和银监会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启动了立法特别程序:只用了8个月的时间,于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就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生
6、效。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一一)(一)中国银监法的性质(一)中国银监法的性质银监法不是一部关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法,而是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的专门法律,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原则,确定银行监管机构的法定地位和职责,加强和完善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推进我国银行业监管向国际最佳做法靠拢,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从而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二、中国银监理
7、法的性质和特征(二二)(二)中国银监法的特点(二)中国银监法的特点银监法银监法具有两大特点:具有两大特点:、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接轨程度高与国际金融监管规则接轨程度高。银监法大量吸收和借鉴了国际银行监管的先进理念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条文设计时大量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所提出的银行监管的最佳做法,参阅了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指导性文件以及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银行业的法律制度。银监法除“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共有41条,其中50以上的条款都直接体现了核心原则的思想。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
8、artment Of GDUF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二、中国银监理法的性质和特征(三三)、对银监会的监管授权与权力约束都很到位对银监会的监管授权与权力约束都很到位。银监法既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也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一方面,银监法对监管机构使用监管手段和措施给予了适当授权,为实施有效银行监管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形成了对监管机构严格的监督制约和问责机制。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法的调整对象三、银监法的调整对象(一一)(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
9、法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并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这些金融机构的显著特征是能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不直接吸收社会存款,也不发放通用贷款,但是以经营资本货币为主业的金融机构。银监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信贷公司、信托公司等主体属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们的设立、成立、变更和终止由中国银监会批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法的调整对象三、银监法的调整对象(
10、二二)准,它们的日常经营活动由银监会行政监管。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属于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它们的成立、变更、终止以及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银监法调整,银监法没有规定的,由其他相关的法律调整。(三)驻外银行业机构(三)驻外银行业机构依照银监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外设立的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属于银监法的调整对象,其成立、变更、终止及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银监法的规定。银监法与驻外银行业机构所在国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属地优先原则,优先适用驻外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四、银行业监管立法的目的四、银行
11、业监管立法的目的五、银监法的主要内容五、银监法的主要内容 银监法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作为我国银行业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的中国银监会主要承接了原来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银监法对银监会如何履行监管义务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对提高国家职能部门的监管效能和监管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银监法参考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的主要内容,制定了银行业监管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五、银监法的主要内容五、银监法的主要内容基本制度和措施,
12、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银监会以银监法为依据依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第二,银监会依法独立行使独立行使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第三,银监法要求银监会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同问题采取灵活的、递进的灵活的、递进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第四,银监会行使监管权力必须受到必必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要的监督和问责制约,银监法为此规定了违反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二节、银监会第二节、银监会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大方面的问题: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大方面的问题:o一是银监会的法律地位o二是银监会的法定职能o三是银监会的法定
13、职责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一、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一一)中国银监会是中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简称,就其法律地位而言,是直属国务院、专门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国银监会于2003年成立之后,即由它专门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其职能和法律地位与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和地位相当。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本是人民银行的职权,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和对商业银行进行业务指导的基本职能,如果将央行业务和监管职能统为一体,可能影响央行的工作效率和
14、行政公正。为了有效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切实应对金融风险,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一、银监会的法律地位(二二)议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剥离出来,人民银行只开展央行业务,不再行使对金融业的行政监管职能,其监管职能由银监会承接。决议同时规定,中国银监会只有对银行业的行政监管职能,没有进行金融业务的职能,目的是争取更好地引导银行业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银监会又具有行政职能,它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管。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
15、l Department Of GDUF二、银监会的法定职能银监会的法定职能中国银监会依法享有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信用合作社、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行政、财务、业务等方面重要的活动实行调控和监管,以使各金融机构在一定的规则下公平经营和安全经营。金融监督管理以金融行政管理权为基础,金融行政管理权包括规章和命令的发布权、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权、对被监管机构的信息获取权、稽核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银监会代表中央政府行使银行业监督管理权力,它的监管行为就是国家的监管行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
16、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一一)中国银监会的职责,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大方面:(1)制定银行业规章;(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3)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4)对银行业股东实施监管;(5)建立银行业金融监管预警机制;()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事项;(7)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二二)(一)制定银行业管理规章(一)制定银行业管理规章银监会是代表中央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专门机构,监管性质属于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须
17、依法进行,各种具体的监管行为应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银监会进行监管的基本法律依据是银监法,但是该法仅是一个粗线条的法律框架,在对银行业机构的组织行为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时,可能有一些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满足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于是像所有的行政机关一样,银监会要借助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共同执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虽然实用,但是不够,还要有切合本行业特点的专门规定,于是各职能部委办就制定了大量的行政规章。银监会也不例外(虽然其法律地位是直属国务院的事业机构,但是可代行中央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权)。所以,银监会自成立起,除了抓紧起草(银监法)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
18、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三)外,还陆续制定了大量的适应监管需要的行政规章,作为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是由三个层次构成: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二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法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三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的规章和规则。银监会制定、发布规章、规则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但必须与法律、广
19、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四四)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银监会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产品是货币或者代表货币的法律文件(股票、债券、票据、标准化合约、存单、提单、保函、信用证等),其产品和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市场影响重大,所以各国政府一般将银行业机构作为特种公司对待。特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与一
20、般的公司不一样。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以登记为成立的最终条件,而特种公司在登记之前需要经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个国家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五五)必有一个金融监管机关,原来我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后来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的央行,要承担货币发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等行政性的业务职能,不方便行使监管职能,于是就由银监会对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成立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金融机构是否符合国家金融产业政策和金融安全条件。银监会与银行业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行政关系;金融机构对银监会的监管行
21、为有异议的,有权提起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但是在复议或者诉讼作出改变之前应当执行监管决定。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六六)(三)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银行业股东实施监管(四)对银行业股东实施监管银行业机构是特种公司。为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和规范运作,相应的金融法规定,金融机构的股东须具有特定的资格,该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框定条件。凡是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担任银行业的股东,银行业的股东地位不得私相授受,也不得私下转让。所以,银行业机构
22、在成立前的股东资格应当获取银监会的批准;在银行业机构成立后增减股东的,也须经银监会的批准。未经银监会批准充任银行业股东的,不享有股权,其股权争议不受法律保护。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七七)(五)建立银行业金融监管预警机制(五)建立银行业金融监管预警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其他渠道获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以及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状况和发展趋势,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采用时间序列分析、同级组水平比较分析、模型分析和专家判断等方法对单个银行业金
23、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早期预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的目的是对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早期预警其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以便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八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监管预警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一个新内
24、容,也是提高金融监管质量的一个新举措。(六)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事项(六)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金融事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向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报告,后者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示风险,共同作好应付风险的准备。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九九)(七)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七)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突发事件中国银监会应
25、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八)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八)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参与协调机制的有关各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各方都能充分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同时又避免向同一机构重复收取数据,增加金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银监会的法定职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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