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Word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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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2022年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讲义)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公布新修订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作为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专项部门规章,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烈士褒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不断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管理体系、内外部环境、任务目标等持续发展,全社会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氛围更加浓厚。与此同时,面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新情况新要求,现行办法在分级管理、规划建设、队伍培养、宣传教育、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为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宣教阵地功能,需对2013年发布的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办法修订工作中,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
3、关文件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着力规范解决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建设修缮工作中的现实问题,为烈士纪念设施科学规划、有效管护、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依据。第二部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办法新增19条,共计37条,分为总则、分级保护、规划建设、维护利用、组织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7章,更突出重点,便于各地执行。(一)关于职能部门变更。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调整,将现行办法以民政部令形式公布修改为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形式公布。(二)关于完善分级保护。针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难题,增加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要求。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申报方式、申报材料。根据近年来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发展实际,优化国家
4、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增加了“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国性知名度和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的条款。(三)关于规范新建改扩建流程。办法明确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严格按照中央文件要求,对需经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明确报批程序,同时规定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并增加烈士纪念设施更名相关程序规定。(四)关于丰富陈列展示和祭扫纪念。办法增加并着重强调烈士纪念设施改陈布展、审批机关、解说词审查制度以及网上展馆的建设要求。同时,结合祭扫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各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祭扫接待服务保障工作要求,切实保护烈属权益,
5、完善祭扫方式,做好祭扫组织服务工作。(五)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中革命文物保护。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革命文物修缮、保存、维护工作,增加了烈士纪念设施内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要求,充分发挥设施内革命文物在宣传弘扬英烈精神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六)关于强化组织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责任,增加监督考核要求、英烈讲解员队伍建设等相关内容,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扩大社会参与度,推动形成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合力。(七)关于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强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提出了烈士纪念
6、设施保护管理监督考核要求,细化了非法侵占或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处罚情形,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公布的办法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立足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制度,规范建设审批流程,充实烈士纪念设施陈列展示和祭扫纪念服务内容,强调加强革命文物相关保护工作。同时,对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权责、工作力量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创新服务方式、发挥宣教功能等方面进行了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将通过会议部署、政策培训、宣传报道、典型引领、督查问效等多
7、种方式,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大力提升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水平,切实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英烈精神。第四部分:办法的全文内容学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1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
8、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第三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按照基础设施完备、保护状况优良、机构制度健全、服务管理规范、功能发挥显著的要求,加强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单位,具体负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不能确定保护单位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请
9、同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用于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设备更新、环境整治、展陈宣传和祭扫纪念活动等工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章分级保护第七条国家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根据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保护状况等可分别确定为:(一)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三)设区的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四)县级烈士纪念设施。未确定保护级别的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对于零散烈士墓应当集
10、中迁移保护,确不具备集中保护条件的,应当明确保护力量和管理责任。第八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以申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二)为纪念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三)位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四)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纪念设施;(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国性知名度或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地方各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申报条件,由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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