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4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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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1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
2、22)14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使用财政资金或中央驻琼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含购买服务)、运维的政务信息系统(含衍生配套APP或小程序等)项目。原则上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负责统筹全省信息化建设需求,拟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
3、目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落实省政府首席信息官(Clo)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公共数据归集管理、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营,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等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局、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及数据安全、密码应用和安全可靠、等级(分级)保护、安全监管、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项目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确定一个项目单位,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第四条省级医院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论证通过后纳入全省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竣工验收及
4、绩效评价等工作;使用财政预算的高等学校(包含高职院校)、科研院所、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各自组织审批、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五条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托海南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一项目一码”。第二章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统筹论证各单位建设需求,拟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行业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及数据资源目录等,推动行业政务信息系统的融通整合;加强统筹市县项目建设
5、需求,市县开发的示范性或创新性应用可全省推广应用。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做好增量需求和存量系统衔接,原则上各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分结合”原则,共性业务及能力平台原则上全省统建,在省级部门统筹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上,支持市县个性化开发和自主管理需求。跨部门共建共享、省级和市县共同建设的项目,由省级牵头单位统筹管理、统一申报,共同开展方案设计。第八条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按照“需求引导、总量控制”原则统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申报,拟定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每年6月底前
6、印发下年度计划。新建信息化项目以子系统和功能模块为主,充分依托全省基础性公共性设施和政务中台开展建设。分期建设、升级改造等项目,原则上需完成前期项目验收后方可巾报,在申报年度计划时应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第九条年度计划发布后,原则上不新增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且需在当年度建设的项目可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由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于当年度9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发布。第十条购买不需要联调联试集成服务的硬件设备,或可直接部署的成熟软件,或由省数据产品交易平台发布且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且总体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无需列入年度
7、计划,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鼓励项目建设模式逐步向购买服务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单位将系统建设需求转化为信息化产品和服务购买需求,赋能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可进入审批程序,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和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第十三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应于当年度3月底前完成审批申请,未完成审批申请的项目,应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当年度8月底前,未完成审批申请的项目(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除外)视为自动退出年度计划。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于当年度10月底前完成审批申请。第十四条
8、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审批原则上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一)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二)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审批实行部门联合评审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评审。全部评审程序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依
9、据批复文件,按预算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两次上会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自动退出年度计划。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项目单位直接编制项目建议书,按预算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第十六条信息资源目录、网络安全方案、密码应用方案及其评估报告、安全可靠是项目审批必要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以及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建设类(除购买服务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中核定首年运维费用。运维类项目费用按经批复的费用总额控制,项目单位按预算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运维费用。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
10、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周期的统筹协调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资金使用、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第十九条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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