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实施办法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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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市政府实施办法解读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6号令,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市政府颁布实施的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与大家共同进行一次学习。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颁布近4年时间,的确是我们在隐患排查工作中的一把利剑,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许多考验,加上自己学习、钻研的不深不透,一旦讲错,影响工作。想来想去,既不是解读,更不是辅导,算是和大家一起探讨。安全生产如何变被动为主动?就是要加强事先预防,做好隐患排查。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监总局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于2008年4月21日,由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扬府发200870号)。实施办法是依据16号令,结合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的。在某些方面的要求比16号令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下面,我结合两个文件,简单作一介绍。暂行规定共分5章32条,分为总则(1-6,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7-18,12条)、监督管理(19-24,6条)、罚则(25-29,5条)和附则(30-32,3条
3、实施办法共分6章32条,分为总则(1-6,6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7-9,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0-18,9条)、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19-25,7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26-30,5条)、附则(31-33,3条)。从脉络结构来看,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基本相同。暂行规定中设有1章“罚则”,这是因为作为国务院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市级人民政府不能。但实施办法中,专门设定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这2章。从内容上来看,实施办法比暂行规定的要求更为全面,职责更为具体,主要体现在:1、明确了事故隐患的定义和分级。
4、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管。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级进行了等级划分。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3个等级:(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2、明
5、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含政府派出机构即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发动广大职工参与,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3、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排查
6、治理应建立管理制度、落实各级责任、定期组织排查,健全台帐资料,认真落实整改,组织整改验收,按期报送信息。4、明确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管要求。安全监管部门按季度汇总、统计、分析、上报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进行认定,挂牌公示,下达整改指令,进行跟踪督办,组织整改复查,健全档案资料。5、明确了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奖惩措施。把隐患排查治理列入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驻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或有价值举报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不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特别是导致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查
7、处,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监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这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回去以后可以慢慢学习,这里我不作具体介绍。下面,就执行这两个文件的过程中出现的两点变化作一说明:一是关于信息报送时间调整的问题。两个文件中明确提出是按季度报送。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时,明确“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
8、按原来的规定,在没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只需每季度和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一个汇总分析。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报送。在实施办法中,根据这一要求,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到了2010年3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体现在时间和报送的表式上。时间方面:由以前的季度报送改为月报送。日期上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15号前各省报送,省安监局要求各市5日前报送。根据这一要求,市安委会专门印发了通知,(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扬安办20108号),对时间和报送的表式进行了调整。目前要市局对各
9、县(市、区)、市直部门及驻扬单位信息报送的时间是每月的最后1天前。当然,也不能提前太多,目前,我们就有个别单位在每月的20日左右就将报表报过来了,我们初步设想,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你们可以要求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扎口时间为25日,作一简单统计,26、27号左右报送给我们正好。二是关于报送表式的调整情况。配套实施办法,市安监局专门编制了13种表式进行对应。但到2010年4月份,国家安监总局对以前的表式进行了调整,虽然大的行业方面没有太大的变化,但对有些小项目进行了合并,如危险化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分得没有以前那么细致,为了便于统计和分析,希望我们各部门(公司)和驻扬单位每月的报表按照新的表式来进行
10、统计。特别是驻扬单位,也请按照新的表式中对应的栏目来填写(如机械制造,具体类别不清楚的填在“其他”项中。二、市安监局59号文有关表式的使用填 写 说 明一、生产经营单位填报表(一)附件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本表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的基础台帐,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登记。隐患所在部位:隐患所在分厂、车间、工段等。隐患类别: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火灾、爆炸、坍塌、中毒窒息、其它(下同)。隐患等级:一般事故隐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二级重大事故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下同)。整改责任人: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为
11、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整改期限:计划整改完成的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实现整改的具体日期。验收复查责任人:一般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验收责任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人员审查。(二)附件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单位组织评估后,及时填报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附件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季报表本表为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乡镇(街办)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季度报表,于每季度次月3日前填报。排查、整改数及整改投入资金以生产经
12、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表一)登记数据为依据。隐患已整改数隐患排查数隐患整改率: 100%=隐患整改率(四)附件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本报告书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并由所在单位组织验收通过后,及时向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一)附件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发现)认定报告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单位自排自查、监督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乡镇(街道)、村组(社区)报告、新闻媒体披露等渠道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组织评估确认分级后填写,及时报送本级政
13、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经评估确认分级后及时送市安监局。(二)附件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评估分级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隐患所在生产经营单位下达的整改指令书。(三)附件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通知书经排查评估确定为二级重大以上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不同等级,分别由市或县(市、区)安委会下一级政府(管委会)或本级政府主管部门(公司)下达的整改督查通知书。(四)附件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本表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公司)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记录
14、五)附件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本表为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整改完成后审查记录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填写,并经隐患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后存档,并作为销案依据。(六)附件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本表是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管部门(公司)对所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每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需逐一填写。属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项目,县(市、区)安监局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汇总报市安监局。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表附件十一、十二:安
15、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季报表本表为乡镇政府(街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对辖区或管辖范围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季度报表。乡镇(街办)、县(市、区)主管部门于每季度次月6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当地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汇总后于8日前报市安监局,市直部门(公司)于8日前报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汇总后于10日前报省安监局。根据会议安排,要我讲讲国家总局16号令,我的确感到力不从心,一方面,自己的法律水平有限,如何能传道、受业、解惑;另一方面, 一、关于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的含义(一)什么是事故?事故是发生在人们的生产、生活活
16、动中的意外事件。在事故的种种定义中,美国数学家伯克霍夫的定义较为著名。伯克霍夫认为,事故是人(个人或集体)在为实现某种意图而进行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反人的意志的、迫使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的含义包括:1事故是一种发生在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的特殊事件。2事故是一种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意外事件。3事故是一种迫使进行着的生产、生活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的事件。因此,事故是一种违背人们意志的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
17、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二)什么是隐患?隐患来自字典的解释是:潜藏或不易发现的危险或祸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三)什么是安全生产?
18、 安全生产是指人(操作人员)、机(生产设备)、环(作业场所)三者的和谐运行,具体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四个部分内容构成。 所谓“安全生产”,就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三、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共五章三十二条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9、 安全事故频发,凸显了安全监管制度的缺陷。 我们常讲“隐患险于明火”。隐患不除,事故不绝。据统计,2009年全国共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67起、死亡1128人,全年事故死亡人数近9万人。 安全生产如何变被动为主动? 就是要加强事先预防,做好隐患排查,因为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高明。正因如此,国家总局颁布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条开宗明义,表明了立法宗旨。 第二条生产经
20、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阐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21、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条是对事故隐患的定义。那么,事故隐患由谁来认定,怎样分级?这里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本条确定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我个人认为该条可以和第八条合并。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该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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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 排查 治理 暂行规定 市政府 实施办法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