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加注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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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加注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加注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第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9日厦门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加注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加注业务发展,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授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加注经营(以下称“保税加油经营”),是指本市保税燃油加注企业在福建省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燃油的经营行
2、为。本办法所指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本办法所指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油,是指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并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燃料油。第三条市政府对保税加油经营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稳步推动。商务、港口、海关、海事、边检、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自贸委、属地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税加油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自贸委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进厦门保税油供综合监管平台上线,实现各部门监管、审批的线上化和一体化。第四条企业依法取得保税加油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保税加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二章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申请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自有或者租赁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单船载重吨位不小于IOoO吨的双底双壳加油船舶至少1艘。采用租赁方式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年;(三)自有或者租赁(含协议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满足海关监管要求、库容不
4、低于5000立方米,且使用期限不少于1年的油库储罐;(四)具备满足海关相应监管需求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五)企业及其投资主体3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安全、环境污染,以及走私油品等违法行为。第六条申请保税加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向市商务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供应船舶的相关有效船舶证书,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配员证书及船员证书等。加油船舶为租赁方式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四)油库储罐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证书和文件,包括海关部门签发的保税仓库注册登
5、记证书。油库储罐为租赁方式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油库储罐为协议使用的,还应当提供使用证明;(五)安装有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的相关说明;未安装实时定位设备、质量流量计的,应当提供安装相关设施的承诺书。申请企业利用港口设施加注的,还应当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或者船舶港口服务备案表;按规定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还应当提供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危险化学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市商务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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