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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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定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一)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行政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各
2、乡镇2行政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各乡镇3政罚行处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
3、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O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各乡镇4行政处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4、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乡镇5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
5、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各乡镇6行政强制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乡镇7行政强制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
6、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
7、伐或者清除。各乡镇8政制行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Q【地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各乡镇9政制行强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非常情况
8、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7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各乡镇10行政强制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各乡镇11政制行强组织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
9、好强制免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3条第二款2级人民政诵、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12可政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
10、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贲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13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第三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11、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各乡镇14政查行检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
12、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各乡镇15行政检查对辖区内渡口渡运的监督检查【部门规章】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一第三牛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
13、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娘子关镇16行政检查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各乡镇17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
1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各乡镇18政查行检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
15、行防火安全检查。【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各乡镇19行政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
16、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平定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二)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行政处罚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笫六十四条笫一款笫一项、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
17、令笫203号)笫二十二条笫一款笫一项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笫二项、笫三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
18、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笫140号)笫三十一条笫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处50000元的罚款。各乡镇2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笫一百条笫一款笫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19、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各乡镇3行政处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笫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各乡镇4行政处罚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20、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笫八十四条笫一款、笫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娘子关镇冶西镇5行政处罚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
21、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笫一百一十九条笫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各乡镇6行政处罚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
22、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各乡镇7行政处罚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笫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23、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各乡镇8行政处罚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笫一百一十一条笫一款笫一项、笫二款、笫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贲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各乡镇9行政处罚对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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