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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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二。二X年X月XX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致: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XX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20
2、2X年X月28日,XX股份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终止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
3、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二)本所及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自查期间相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查询记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知情人出具的
4、自查报告等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四)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XX股份以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本所律师系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五)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士一般的注意义务。(六)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本
5、专项核查意见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认定结果为准。(七)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八)本专项核查意见仅限XX股份为终止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和自查期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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