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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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海发(2024)19号各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有关要求,为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市海洋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5月13日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5号,以下
2、简称海洋15条)要求,为推动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洋15条中涉及的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励的申报、评审、核准、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奖补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水淡化相关企业。项目资金主要由企业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第二章奖补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一)项目投资企业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等相关政策,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失信行为。(二)项目建设奖补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申报
3、企业应在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3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开工证明文件,并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第五条对在本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在本市建设的符合条件的非海岛海水淡化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第六条奖补申请(一)市海洋发展局下发申报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通知和申报指南,发布申请表格,明确具体申报事项。(二)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企业自主向所在区(市)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相关功能区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1 .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奖补政策申请表;2 .企业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申报项目及项目投资企业简介;4 .项目建设有关文件,包括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证明文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等复印件;5 .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并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等的复印件);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7 .无失信行为相关证明材料;8 .申报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按顺序胶印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八份)。第七条区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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