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102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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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目录引 言 I1 X围 22 规X性引用文件 23 总如此 23.1 规划指导思想 23.2 规划任务和内容 23.3 规划X围与期限 33.4 编制原如此 33.5 编制程序 33.6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 33.7 其他要求 44 土地规划分类 45 调查研究 45.1 规划根底数据转换 45.2 根底资料调查分析 45.3 重点调查研究 56 规划目标确定 56.1 规划目标的内容 56.2 确定的依据与程序方法 57 根本农田调整与布局 67.1 根本农田调整的原如此与要求 67.2 根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 67.3 根本农田的规划布局 68 重要建设
2、用地安排 68.1 城镇建设用地 68.2 村镇建设用地 68.3 独立工矿用地安排 78.4 根底设施用地 79 生态用地保护 79.1 稳定生态用地数量 79.2 合理布设生态用地 710 土地用途区划定 710.1 含义与要求 710.2 土地用途区类型 710.3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810.4 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如此与细如此 811 土地整治项目落实 811.1 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811.2 落实土地生态保护与整治项目 911.3 划定落实根本农田整备区 912 村土地利用控制 913 规划方案确定 913.1 方案内容 913.2 方案论证 914 规划公众参与
3、1014.1 根本原如此 1014. 公众参与重点 1014. 参与方法 1015 制定实施规划措施 1016 规划成果 1016.1 规划成果内容 1016.2 规划文本 1016.3 规划说明 1116.4 规划图件 1116.5 规划附件 12附录A 规X性附录 定 义 13附录B 规X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与含义 16附录C 规X性附录 土地规划分类与土地现状分类对应关系 20附录D 资料性附录 根底资料调查分类表 26附录E 资料性附录 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27附录F 资料性附录 根本农田调整要求 29附录G 规X性附录 土地用途区划定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关系 31附录H 规X性附录
4、 土地用途区划定的步骤与方法 32附录I 规X性附录 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 37附录J 规X性附录 工作表格 38附录K 规X性附录 数据单位要求 43附录L 规X性附录 编图方法与图例 44附录M 规X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46引 言为了规X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土地管理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与成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在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技术细如此。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
5、标准化中心归口。本规程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本规程参编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 X围本规程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乡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与成果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乡级行政单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2 规X性引用文件如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X的引用而成为本规X的条款。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X,然而,鼓励根据本规X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X。GB/T 21010-2007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根本术语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X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如此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3 总如此3.1 规划指导思想乡级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为出发点,严格保护耕地和根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科学安排农村土地整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开展。3.2 规划任务和内容3.2.1 乡级规划
7、的任务,是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研究和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开展方向,统筹安排田、水、路、林、村各类用地,协调各业用地矛盾,重点安排好耕地和根本农田、村镇建设用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与其他根底产业、根底设施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合理安排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3.2.2 乡级规划的内容一般包括:1 规划基数转换;2 调查分析土地利用状况; 3 确定规划目标与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4 落实耕地保有量与根本农田保护任务; 5 安排重点根底设施项目用地; 6 确定居民点用地规模和X围; 7 安排生态
8、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8 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如此; 9 安排土地整治和增减挂钩项目区; 10 制定近期规划; 11 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3.3 规划X围与期限3.3.1 规划X围 乡级规划的X围为乡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3.3.2 规划期限 乡级规划的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一致,一般为1015年。规划期限内,重点做好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3.4 编制原如此3.4.1 依法编制 乡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中华人民某某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某某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4.2 上下结合 乡级规划宜与县级规划同步编制,注重与上级规划的反应和衔
9、接,规划目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土地用途分区等主要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根底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3.4.3 因地制宜 乡级规划编制应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3.4.4 相互协调 乡级规划编制应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城镇、村庄和集镇规划,根底设施、产业开展、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应与乡级规划相衔接。3.4.5 公众参与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组织有关部门、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就土地利用决策与相关问题,广泛听取意见。3.4.6 注重实施 乡级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3.5 编制程序 编制乡级规划一般
10、按以下步骤进展:1调查研究; 2确定规划目标;3编制规划方案;4规划协调与公众参与;5规划成果报批;6规划公告。 3.6 编制单位和人员要求3.6.1 乡级规划应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3.6.2 承当乡级规划编制的单位和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3.7 其他要求3.7.1 编制乡级规划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X的要求。3.7.2 规划成果数据应统一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4 土地规划分类4.1 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根底上进展土地规划分类,以满足乡级规划编制和
11、实施管理的需要。4.2 乡级规划编制中,土地规划分类一般采用三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存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有选择地对地类进展归并或细化。土地规划分类体系、名称、代码与含义见本规程附录B。5 调查研究5.1 规划基数转换5.1.1 规划基数转换的目的与要求5.1.1.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的根底上,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展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数。5.1.1.2 规划基数转换工作
12、中,应遵循依法核定、综合平衡、衔接可行等原如此,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图数一致,保障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5.1.1.3 充分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补充调查,开展规划基数转换工作。5.1.1.4 可结合规划基数转换工作,分析核实根本农田情况,形成现状根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5.1.2 规划基数转换方法 5.1.2.1 农用地的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展归并,分别纳入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5.1.2.2 建设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展调整,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独立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等。其中,城乡建
13、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展区分,依空间属性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5.1.2.3 其他用地转换,按照本规程附录B和附录C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展调整,分别纳入水域和自然保存地。5.1.3 规划基数分析与处理5.1.3.1 应依据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对土地批而未用、某某用地等情况进展分析。5.1.3.2 批而未用土地应纳入相应的农用地和其他用地,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位置、X围和现状用途。规划基期年某某建设用地已依法查处到位的,按建设用地认定,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基数;未查处到位的,在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某某建设用地予以标注。5.2 根底资料收集与
14、整理5.2.1 乡级规划编制所需的资料包括:自然条件、资源状况、人口和经济社会开展状况等根底资料;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资料:有关土地利用的行业、部门规划资料。各类资料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提供。根底资料收集的内容可参照本规程附录D。5.2.2 应对收集的根底资料进展系统整理和分析,对有缺漏或可靠性较差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5.3 重点调查研究5.3.1 根本农田调查调查根本农田保护现状,包括根本农田数量、质量、结构、分布以与根本农田建设、根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和补划情况,分析根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5.3.2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查5.3.2.1 以行政村为单位,调查农村户籍人口、实际居住人口、
15、农户户数、宅基地、村庄用地规模、村庄布局、根底设施状况、农房质量等情况,对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进展评价,分析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主要问题。5.3.2.2 结合经济开展水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调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各类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农村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等情况。5.3.3 土地整治潜力调查5.3.3.1 农用地整治潜力1) 通过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分析规划期间可增加用地潜力,尤其是增加耕地的潜力。2) 在调查农用地利用程度、集约利用水平的根底上,分析通过增加物质和科技投入、提高农用地质量所带来的潜力。5.3.3.2 建设用地整治潜力1) 调查旧村改造、迁村并点和废弃工矿地整治
16、的数量和分布,评价其适宜用途、整理本钱,分析整理新增用地特别是补充耕地的潜力。2) 调查各类建设挖损、塌陷、压占、污染与灾害损毁等废弃地的数量和分布特点,分析规划期间可复垦新增用地特别是补充耕地的潜力。5.3.3.3 后备土地开发潜力调查在目前经济技术水平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荒地、盐碱地、沙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土地可开发利用的数量与分布。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可参见本规程附录E。6 规划目标确定6.1 规划目标的内容6.1.1 规划目标是指规划期间通过规划实施在土地利用上所要达到的特定目的。一般包括保护耕地和根本农田、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6.1.
17、2 规划目标应通过具体的指标量化,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根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等根底设施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土地集约用地指标等。6.2 规划目标确定的依据与方法6.2.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将上级规划的要求、乡镇土地利用的主要问题、当地经济社会开展需求、土地调查分析结果等作为规划目标确定的主要依据。6.2.2 可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乡镇的土地利用问题,提出初步规划目标;在调查分析根底上,对初步规划目标进展可行性分析,向上级提出反应意见与建议。6.2
18、3 通过上下级规划之间的反应和协调,广泛征求、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确定规划目标。7 规划方案确实定7.1 方案编制7.1.1 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确定耕地和根本农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以与根底设施用地等用地的规模和比例关系。7.1.2 制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布局调整方案。应优先安排根底性生态用地,落实耕地特别是根本农田保护任务,协调安排根底设施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7.1.3 划定土地用途区。与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相衔接,划定各类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细如此。7.2 方案论证7.2.1 根据社会经济条件和规划实
19、施保障措施的不同,编制两个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供选方案,并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承受程度等方面,对各供选方案进展可行性论证,提出推荐方案。7.2.2 将规划推荐方案征求村民意见,并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8 根本农田调整与布局8.1 根本农田调整的原如此与要求8.1.1 根本农田调整应遵循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如此。 8.1.2 调整后的根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根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8.1.3 调整后的根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局部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8.1.4 调整后的根本农田中非耕地
20、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8.1.5 调整后的根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8.2 根本农田调整的检验分析8.2.1 根本农田调整后,需对调整前、后的根本农田变化情况进展分析,对相关成果进展检验评价,统计调整变化情况。8.2.2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结合根本农田调整情况,重点标注调入、调出根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编绘根本农田调整分析图。8.2.3 根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根本农田调整与检验分析要求可参见本规程附录F。8.3 根本农田布局8.3.1 乡级规划编制中,应在根本农田调整的根底上,划定根本农田保护区,将县级规划确定的根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落实
21、到地块。8.3.2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根本农田保护区。8.3.3 根本农田布局应与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布局相协调,城镇、村庄、根底设施以与生态建设等规划用地X围内的根本农田应当调出。 9 建设用地安排9.1 城镇建设用地按照上级规划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要求,统筹安排城市、建制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布局X围,结合实际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形成允许建设用地区、
22、有条件建设用地区。9.2 农村居民点用地依据上级规划和相关规划,围绕新农村建设,落实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的规模和X围,结合实际划定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形成允许建设用地区、有条件建设用地区;结合规划控制指标和农村居民点整治潜力调查结果,明确村镇拆并的位置、X围与时序安排。9.3 独立工矿用地综合考虑村镇分布、产业开展和社会民生建设等因素,落实规划确定的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X围。9.4 根底设施用地落实上级规划提出的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根底设施项目的选线或走向,结合乡域内村镇居民点与产业分布、农业生产方式,合理安排农村根底设施用地。10 生态用地保护10.1 稳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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