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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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2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及直线驻县各单位:现将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3月29日浦北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工作,切实维护入市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108号)精神,
2、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浦北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工作实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工作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遵循“程序规范透明、监管权责明确的原则。第四条入市土地来源必须为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具体为:(一)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均为集体建设用地,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二)在2023年3月1日前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三)运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政策,将零星、插花的小块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归并为大块宗地,依据规划属于经营
3、性用途的土地。第五条入市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发建设,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用于建设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租赁式保障性住房等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的产业项目。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严禁用于建设商品房,鼓励建设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第六条入市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可根据具体项目需要确定使用年限,但租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条入市条件入市交易地块需符合如下条件:(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完成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性质的
4、留用地;(二)符合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或城乡规划),并在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租赁式保障性住房等经营性用途;(三)土地开发利用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及土壤环境质量保护等要求;(四)经入市主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五)完成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具备开发建设必要的通路、通电等条件;(六)未被司法机关查封、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计划管理,统筹安排年度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村庄规划、产业规划、集体经济组织意愿
5、等情况,合理安排本年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统筹制订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章入市程序第九条入市报审程序入市报审操作程序如下:(一)入市前期准备工作1 .确定入市地块及入市实施主体入市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形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确定入市实施主体及入市地块的面积及界址。2 .准备入市申请材料入市地块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依法按程序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土地确权登记申请,并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入市实施主体委托测绘机构对拟入市地块的现状进行测量。(二)入市条件审查入市实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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