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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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XX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意见(X产组2016X号)、XX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X农组发2017X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
2、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密切、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的新型组织形态。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 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县级联合体”)是指由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在利益联接、要素联接、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农业农村局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农业经营联盟。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
3、条 县级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动态管理、优升劣汰的机制。县级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坚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二)有主导产业,且有围绕产业发展的联合体建设方案、组织机构和分工。 (三)有稳定合理的联接机制。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成员之间以合同契约方式,建立起产业、要素、利益等方面联接机制。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实现利益共享。 (四)有明显效益。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
4、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联合体农业生产规模效益比较明显,种植、养殖收益高于普通农户,成本低于普通农户。 (五)有良好带动作用。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收入高于县内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面积逐年递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第五条 县级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联合体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2个以上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共同参与。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已在本县辖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政府相关部门
5、备案,各相关生产技术、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销售收入。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其他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300万元。 (三)基地规模。 1.种植业。主要从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50亩以上。 2.养殖业。从事畜牧养殖业的,蛋鸡存栏3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5000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7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养殖面积达到70亩以上。 3.种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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