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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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债券上市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制定本规则。1.2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的其他债券及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上市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2、本所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不适用本规则。1.3本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在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动态调整债券分类标准、交易机制及投资者适当性安排。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第1 页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1.5为债券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 、资信评级机构、
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或提交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1.7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监管对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证券上市协议和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或者承诺。1.8本所依据证券上市协议、相关约定及承诺、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监管对象进行自律监管。1.9债券在本所上市,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1.10第2 页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第二章债券上市第一节上市条件2.1.1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二)经有权部门核准并依法完成发行;(三)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四)本所规定的
5、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上市条件。2.1.2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的规定,明确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第二节上市预审核2.2.1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申请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申请债券上市预审核。2.2.2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预审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文件的规定及本所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第3 页2.2.3本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债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
6、上市预审核意见。2.2.4发行人提交的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要求,对债券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并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安排和承诺。为上市预审核申请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按规定和约定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2.5本所出具上市预审核意见后,发行人应当在限期内取得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2.2.6本所受理上市预审核至发行人完成发行期间,债券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承销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重大事项导
7、致债券可能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节上市申请2.3.1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申请债券上市,确保债券上市符合本所相关规定。2.3.2第4 页申请债券上市,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债券上市申请书;(二)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发行人有权机构作出的申请债券上市的决议;(四)公司章程;(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债券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协议、担保文件(如有)、发行结果公告等债券发行文件;(七)上市公告书;(八)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九)本所要求的其他
8、文件。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文件。2.3.3发行人根据本规则第 2.2.2 条规定已提交且无变化的材料,申请上市时可以不再提交。债券分期发行的,可以仅提交有更新内容的申请文件。第四节上市审核2.4.1本所收到上市申请后,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 个交易日内作出同意上市或者不予上市的决定。本所审核同意的,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证券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自律管理等有关事项。第5 页2.4.2债券发行人完成发行至其债券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承销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本所,承销机构应当按规定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重大事项导致债券不再符合上
9、市条件的,本所根据相关规定不予上市。2.4.3债券上市交易前 ,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在本所网站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将上市公告书、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2.4.4发行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三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3.1.1发行人及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有关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披露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者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3.1.2发行
10、人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发行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络人的信息,并在债券上市期间及时披露其变更情况。第6 页3.1.3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资信评级、审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出具书面意见。3.1.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3.1.5
11、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或者事后审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并予以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3.1.6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本所网站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1.7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
12、业秘密或者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其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第7 页(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本所同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月。本所不同意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本所上市公司拟暂缓披露相关信息的,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办理。3.1.8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信息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
13、重大变动的,或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披露的事项,应当向本所报告,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本所同意,可不予披露。3.1.9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应当符合信息披露有关要求,遵守有关监管规定。3.1.10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或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或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报告或披露的,或者存在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可以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3.1.11第8 页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14、实际控制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发行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二节定期报告3.2.1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3.2.2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3.2.3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8 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15、准则第 39 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本所相关规定。第三节临时报告3.3.1债券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第9 页(二)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三)发行人出售、转让主要资产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四)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或其他导致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6、 10% 的重大损失;(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六)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七)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自律组织纪律处分;(八)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九)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失信、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生重大变动;(十)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发生变更;(十一)发行人发生可能导致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的重大变化;(十二)发行人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十三)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17、十四)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及其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可能产生的影响。发行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第10 页3.3.2发行人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者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3.3.3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3.3.4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
18、示性公告。赎回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3.3.5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第四节专业机构的信息披露3.4.1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及时提交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或者资信评级机构按规定及时向市场披露。评级报告原则上于非交易时间在本所网站披露。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跟踪评级调查时,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积极提供评级
19、调查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3.4.2第11 页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确有合理理由且经本所认可的,可以延期披露。资信评级机构未能按期披露的,应当及时向本所说明并披露相关原因、发行人及相关债券的风险状况,并在规定披露的截止日后 1 个月内披露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3.4.3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评级的各种重大因素,及时开展不定期跟踪评级,及时披露跟踪评级结果。3.4.4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每年6 月 30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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