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船碰撞多船碰撞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与分类化审理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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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船碰撞】多船碰撞案件的因果关系判断与分类化审理思路 提要 在多船碰撞案件审理过程中,传统思路是首先区分多次碰撞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以此确定多船碰撞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事故;如认定为一次事故的,则整体确定碰撞各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这种裁判思路虽然便捷,但有时会出现不合理结果。因多船碰撞事故具体情况复杂,可在审慎认定各次碰撞间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将多船碰撞案件归入三类情形分别加以处理,即前后碰撞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前后碰撞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多船会遇局面下连环碰撞船舶间存在直接避让关系。案情原告(反诉被告):邢玉林被告(反诉原告):钦州市钦州港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顺达公司
2、第三人:吴立辉、吴林生2013年4月2日6:00,远顺达公司所有的“泰联达”轮在上海宝山南锚地抛锚候泊。4月3日约20:40,该轮获准起锚。起锚前,该轮从雷达上发现宝南航道有两批下水航行的船舶,两批船舶间隔约0.80海里。该轮发布船舶动态报告。约20:45,该轮出锚地,欲从两批船舶间隙中穿越驶入航道。约21:07,该轮从A83号灯浮上游左转驶出宝南锚地,航向275,航速5.80节。该轮出锚地后,进入航道时开始左转向,此时该轮距“宁东湖680”轮0.30海里左右并逐渐接近。该轮认为“宁东湖680”轮能够从该轮船艏过,遂与“宁东湖680”轮协议过其船艉。约21:09,该轮发现碰撞即将发生,遂采取
3、倒车三。21:10左右,该轮船艏偏右碰撞“宁东湖680”轮左舷驾驶台前部。碰撞时该轮航向210,航速1节。碰撞发生后,该轮为防止继续压向“宁东湖680”轮,继续倒车。此时,该轮发现距离船艉较近的“宁连海606”轮,但认为“宁连海606”轮会主动避让,未采取措施。约21:18,该轮船艉左侧与“宁连海606”轮右舷货舱前部发生碰撞。此次碰撞时该轮航向149,航速约2节。吴立辉、吴林生共同所有的“宁东湖680 ”轮于2013年4月2日约6:00从江苏扬中开航,目的港上海青浦太阳岛。4月3日约20:00,该轮沿宝南航道下水航行,航速约3.70节。约21:00,该轮发现“泰联达”轮位于其左正横约200米
4、处,遂通过VHF06频道与“泰联达”轮联系,被告知“泰联达”轮正在掉头,将过其船艉。当该轮发现“泰联达”轮速度加快并认为有碰撞危险时,采取右满舵和加车,直至左舷驾驶台前部与“泰联达”轮船艏发生碰撞。约21:13,“宁东湖680 ”轮沉没。事故发生时“宁东湖680 ”轮驾驶台仅有当班二副1人。邢玉林所有的“宁连海606”轮于2013年4月2日从南京开航,至黄浦江内青浦,船上有船长、水手各一名。4月3日21:00许,该轮沿宝南航道下水航行至A82灯浮附近,航向142,航速5节,发现“泰联达”轮横在航道中。该轮呼叫对方,因频道内声音嘈杂,未联系上。约21:17,该轮加车向左避让。约21:18,“宁连
5、海606”轮右舷货舱前部与“泰联达”轮左舷船艉发生碰撞,后沉没。邢玉林诉称,2013年4月3日,“泰联达”轮违反航行规则、疏于t望,应承担80%的主要事故责任。请求判令“泰联达”轮所有人远顺达公司按此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远顺达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本次事故为三船连环碰撞事故,应作一次事故处理,“泰联达”轮应承担事故40%的责任,“宁东湖680”轮与“宁连海606”轮应各承担事故30%的责任。请求判令邢玉林按照30%的责任比例,赔偿远顺达公司相应损失。第三人吴立辉和吴林生同意邢玉林的意见。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应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本案中前后
6、共发生两次碰撞。“泰联达”轮先与“宁东湖680” 轮发生第一次碰撞,在其倒车过程中又与“宁连海606”轮发生第二次碰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两次碰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毫无疑问,如无第一次碰撞,“泰联达”轮就不会倒车,也就不会和在其后航行的“宁连海606”轮发生碰撞,前次碰撞确实是造成后次碰撞事实上的原因。但要认定前后两次碰撞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仅要求前次碰撞是后次碰撞发生的原因,还要求这种原因具有法律上的可归责性。在第一次碰撞发生后,“泰联达”轮既未失去动力,也未失去控制。“泰联达”轮在脱离“宁东湖680”轮之后采取的持续倒车行为缺乏合理解释。21:13,“泰联达”轮
7、已发现“宁连海606”轮,此时应有充足时间采取避让措施,而其却认为“宁连海606”轮应会主动避让,故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任由两船相撞。可见,“泰联达”轮在第一次碰撞之后除保持倒车之外几乎未采取任何行动,存在严重过失。“泰联达”轮这一严重过失使得前后两次碰撞之间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得以中断。两次碰撞分别构成两次独立的碰撞事故,相关当事船舶应分别按照各自在各次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泰联达”轮疏于t望、操作失误、未能及时主动采取避让措施,应承担事故70%的主要责任。“宁连海606”轮配员不足,未能保持正规t望,避让措施不当,应承担事故30%的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远顺达公司向邢玉林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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