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融资租赁纠纷类案的检察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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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融资租赁纠纷类案的检察监督摘要:机动车融资租赁领域大多采取售后回租、自物抵押的方式开展业务。该业务模式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涉诉案件数亦在逐年攀升。大量涉诉案件背后反映出该领域存在“以融资租赁之名、行非法放贷之实”的异化现象,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穿透、辨析机动车售后回租型交易中的真实法律关系,对“名租实贷”违法行为开展监督。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构建执法、司法、金融监管联动协作机制,促进机动车融资租赁行业协同治理,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关键词:机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非法放贷金融风险社会治理机动车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非银行融资形
2、式,具有为融资租赁机构(出租人)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承租人)提供多元化资金融通的价值属性。机动车售后回租型1融资租赁交易模式通常表现为,机动车车主为实现融资目的,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处租回该车使用,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2013年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法律层面认可了售后回租这一业务模式。2后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3及市场需求的扩大,机动车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业务日益盛行,但同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也在悄然蔓延,影响着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2018年11月9日,王某与Y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各
3、一份,约定王某将自有汽车以75000元出售给Y公司,Y公司再将该车辆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出租给王某,租期为24期(一月一期),每月付款日、还款租金以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中的租金支付时间表为准,共计103480元。4Y公司有权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设备,车辆使用范围为江苏省内。若王某提前还款,需取得Y公司批准,支付租金余额本金、按本金5%计算的违约金及500元手续费。若王某出现违约,Y公司有权不经通知直接取回车辆,以未支付部分每日1%。计收逾期利息,以租金总额的20%计算遑约金,并要求王某承担律师费。合同签订后,Y公司并未将车辆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而是于当日与王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王某以该车辆为Y公司的
4、租金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争议处理的诉讼法院是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王某未按约支付租金,Y公司诉至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剩余租金90461元及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112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Y公司已支付价款75000元,王某未按约支付租金,Y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90461元。对Y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请求,因未超越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5,依法支持,遂判决王某支付Y公司租金90461元及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
5、息和违约金、律师费11200元。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一是询问王某案涉合同的签订过程;二是调取王某、业务员的银行流水并询问相关当事人;三是测算实际租金利率;四是调查案涉律师费及约定管辖。王某称Y公司业务员以“不查征信”“不过户车辆”“抵押登记后即放款”等诱惑条件向其推销业务,致其误以为签订的是“车抵贷”合同。经调查获悉,合同签订当日Y公司将购车款75000元分两笔支付给王某,王某实际仅收到52000元,其中第一笔支付37500元时备注“信用贷放款”,后王某随即通过微信转账23000元给业务员
6、调查发现,10597元被业务员留作“回扣”后,剩余的12403元则返给公司作为王某第一期的应付租金及“手续费、违章、保险押金”。根据王某实际到手的融资款测算,租金年利率高达77.06$6o此外,高新区检察院还发现Y公司追索的11200元律师费并未真实发生,且与案涉争议有实际连接点法院亦不是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Y公司以“手续费、押金、回扣”等形式变相扣减融资款,致王某实际到手款项远低于合同载明的数额,故认定法院判决王某未支付的租金数额存在错误,以此计算的利息也远超融资成本及合理利润,依法向高新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Y公司的起诉,并向泰
7、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移送了非法放贷线索。针对案涉虚假律师费问题,高新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审判违法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裁判中以实际付款凭证认定律师费。针对管辖问题,高新区检察院向高新区法院发出提示函,提示法院在今后立案中加强对协议管辖的审杳。法院均采纳上述检察建议。二、检察监督视角下机动车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交易模式问题之检视Y公司以售后回租为名与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交易实质却不符合融资租赁的属性与模式,存在异化为非法放贷的金融风险。且在合同签订和诉讼时利用优势地位,损害承租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和权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以融资租赁之名,行非法放贷之实从行为属性来分析,Y公司开展
8、的融资租赁业务不符合“融物”这一基本属性。融资租赁区别于借贷最大的特征系兼具“融物”与“融资”双重属性。其中,“融物”属性主要从租赁物是否真实特定、租赁物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交易价格与租赁物价值是否匹配等方面予以判断。本案中,Y公司向王某购车后,并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却选择以自物抵押的方式来实现对租金债权的担保,这与融资租赁本身所具有的非典型性担保功能相悖,无法体现“融物”属性,仅有资金融通。从行为模式来分析,Y公司的业务模式与抵押贷款模式相同。本案中Y公司的业务员以“车抵贷”抵押登记后即放款”等宣传语向王某进行宣传,利用王某急需用款的心理,与其签订格式统一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购买王某的
9、车辆,但在支付完购车款后并不变更所有权登记,而是选择自物抵押的方式保障租金债权。给付款项时Y公司直接备注“信用贷放款”,以模糊合同性质,误导王某认为其签订的是“车抵贷”合同,且Y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从事该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经高新区检察院至车管所查询,自2016年起该公司在泰州地区以融资租赁合同办理的车辆抵押登记数合计约900余件。(二)多手段抬高融资成本,攫取高额融资利涧Y公司为掩盖不合理的租金定价和高额利润,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较短、每期偿还的数额较高;二是以“手续费、押金、回扣”扣减融资款。本案中,合同约定分24期以等额本金方式还款,每期偿还的数额较高,实际承担的租
10、金年利率高达77.06舟。王某一旦有1-2期租金未按期给付,后续所有租金加速到期并需支付高额违约金。Y公司变相收取的各类“手续费、押金、回扣”占融资款的23%O7且收取的各类违章押金、保险押金在王某未发生违章、未出险的情形下,Y公司亦未在诉讼请求中将该类费用予以扣减。2020年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虽未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的租金定价及利润水平,但融资租赁公司赚取的利润应当在“合理”范踌之内。8从2017年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中可
11、以看出,金融借款合同利率保护上限以年利率2代为准9,机动车融资租赁公司应类推适用上述意见的规定,租金年利率不宜超过24%的上限。本案中,Y公司租金年利率已远超24%,加之丫公司“名租实贷”的行为模式,其业务已逐渐异化为非法放贷。(三)诉讼中不当约定管辖法院、虚增律师费丫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胜诉利益,诉讼前选择与纠纷无实际连接点的法院诉讼,造成“异地”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实践中因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一些法院判决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请,一些法院则以涉嫌非法放贷犯罪驳回其起诉。本案中,Y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协议管辖法院一栏空着不予填写,待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再视情况手写填入,案涉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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