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全文、原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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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第一隼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管理,确保数量其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切实发挥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成品粮,是指省政府依法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稔定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的二级及以上大米(GB/T1354)和小包装大豆油(GB/T1535).第三条应急成品根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四条应急成品粮所有权属省政府
2、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摘自动用。第五条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管理、承储,轮换、销令及监督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急成品粮用作抵押、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其他用途,不得从事其他危杏应急成品粮安全的活动。第二笔职责分工第七条省粮储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杳,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提出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动用等建议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卜.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对应急成品粮管理负主体货任,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细化措施,确保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乩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需婴
3、时调得动、用得上。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加强代储条件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第九条实际储存应急成品粮的企业(以下简称储存企业,包括代储企业和自储应急成品粮的直属库)对应急成品粮管理负直接责任,承担应急成品粮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代储协议,做好应急成品粮仓储管理、质量检验及轮换等工作:对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货:服从政府宏观调控,枳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质fit安全抽查等活动.第三章储存条件第十条应急成品粮可由省储备粮公司直属库自储,也可委托符合储存条件的企业代储“承担代储任务的企业不得将代储业务转委托其他企业执行。由直属库自储的,应符合6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
4、全管理办法第卜六条规定的条件。委托其他企业代储的应符合6省级应急储省成品粮油代储企业基本条件的要求。第十条新调整的应急成品粮代储企业的选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省储省粮公司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省储备箱公司应及时掌握代储企业的经营状况、日常管理情况等,并按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和条件到核,适时调整优化代储企业.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存放应急成品根的仓库应当悬挂统规格的“M”标志牌、仓号牌以及粮权告知牌“代储企业仓库地点需调整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经省储备粮公司同意。第十四条应急成品粮数Si不得低丁储备规模,施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品种、等级、规格和生
5、产批次分开储藏,包装堆垛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分库区或分垛储存、分账管理,并做到合理交错、瞬缝堆码、搂齐牢靠、避免倾斜。第十五条应急成品粮采用小包装储存,包装、标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应急成品粮小包装规格为:大米50kg袋及以下、大豆油20以桶及以下。可储存不超过应急成品粮规模总St50%的散装大米,但必须满足日常数量监管和质量抽检的条件,同时配备包装应急电源等,满足紧急状态下的分装、销售需要。第十六条储存企业按照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B要求,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如发生火灾、水灾、盗窃等灾害事故,应第
6、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保护好事故现场,代储企业,直属库应同时向省储备裟公司报告。第十七条代储企业同时承担多项应急成品粮储备任务时,应如实、主动、及时向省储备粮公司报备,严禁“一粮多用”。第十八条应急成品粮实行动态管理,储存企业应按照“先轮进、后轮出”的原则及时轮换,轮换的时间和方式由储存企业根据经营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九条储存企业应建立应急成品粮质量档案,每批次入库的应急成品粮必须提交检验报告,严禁未经检验或质量不合格徽油入库。第五章动用管理第二十条根据省粮食应急预案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省粮储局会同省发改委和财政厅提请省政府动用应急成品粮。第二十一条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粮
7、储同指令,具体落实应急动用降点、品种、数量,做好组织实施,及时上报进度情况。第二十二条应急响应终止后,省粮储局会同财政厅对应急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动用库点、品种、数显、价格予以清算确认,并按要求及时补足原有库存数任。第六章费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调整储备规模或动用应急成品粮时的价格,由省储备粮公司按即时市场行情、也可参考省粮储局富网公布的最近一期能食市场价格监测周报提出,报省粮储局和财政厅批准。第二十四条应急成品粮所需资金由省储备粮公司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或自筹,利息由省级财政承担。第二十五条实行代储的,省储备粮公司按代储协议的约定,及时将代储费用拨付给代储企业。代储企业因故退出及造成覆油损
8、失的,按照代储协议约定的品种、等级和结算方式结算。第一.十六条省政府为平抑粮价、应对重大自然灾宙或其他突发事件采取限价销售,动用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和仃关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第七堂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省储备粮公司必须严格落实应急成品粮管理的主体贡任,利用远程监控等手段,强化日常监管。省储备粮公司每月至少对省级应急成品粮组织抽查1次,抽查数量不少于应急成品粮总量的20%,及时掌握应急储备根数f、历量、安全和日常管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省粮储局不定期开屣监督检杳。省储备焦公司及其各直属库、代储企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町挠和干涉
9、第二十八条省储备粮公司按属地原则指定监管直属库,限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管直属库应指定专人负贵对代储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监管,每周现场检查不少丁7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应及时上报,并密切掌握代储企业生产、经营及库存动态,对代储企业出现经营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处理。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杳人为开展监督检杳必须对检隹情况按规范格式作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负次人签字。省储存粮公司毋月汇总检查情况上报省粮储局。第三十条监督检杳人员在检杳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储存企业检查应急成品粮的数S1.质量、等级和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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