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和技术审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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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和技术审查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批质量,加强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保证技术审查工作科学公正、廉洁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生产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行政许可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中涉及的专家评审相关工
2、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厅相关业务处室组织评审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专业技术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为行政许可提供参考辅助依据的工作过程。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由相关行业技术或管理人员组成,能独立从事企业资质技术审杳工作,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并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各类专业人员。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根据行政审批评审工作需要,动态进行调整。建筑业发展处、城市建设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等
3、相关业务处室负责本领域评审专家的申报、选聘、培训、抽取、具体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行政审批处牵头负责评审专家考核工作,在行政审批系统上组建专家库,依相关业务处室需求负责专家库专家信息的系统录入和清出,负责专家帐号的申请、设立、派发、删除、日常维护以及专家费用申报,并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开展专家考核、清出等工作。综合计划处负责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的核定、发放等工作。第六条评审专家库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遵循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分类管理、随机抽取、动态管理的原贝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分不同专业领域,注重专家的专业性、代表性和均衡性。评审专家库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的全面监督
4、第二章专家管理第七条评审专家一般从企事业单位、技术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产生,坚持好中选优,由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推荐形成。第八条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公正诚信,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可放宽至3年)。(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5、四)熟练掌握资质评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五)经培训考核合格,且年度考核达标。(六)国家、省对评审专家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专家入选评审专家库程序如下:(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行政审批评审工作需要,分领域分批开展评审专家的组织申报工作。(二)经所在单位或企业同意,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工作纪律承诺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职称证书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个人基本信息及工作简历等材料,经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人对本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收
6、到申请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择优选出基本条件合格的专家名单,并对专家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专家进入本行业专家库名单,报厅行政审批处汇总录入审批系统。第十条入库的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查看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以及与评审事项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程,对申请单位文件进行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三)对行政审批技术审杳活动中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四)获得评审工作劳务报酬。(五)对评审专家管理及组织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入库的评审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做到廉洁守纪评审,不得利用
7、评审谋私,不得收受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宴请,自觉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会各方的监督。(二)对能否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做出及时响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不能参加的,应及时提出请假申请。(三)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审核把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仔细认真地审阅申请单位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出具的评审意见要准确、具体、详细,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单位,并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四)在评审过程中不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其他专家。(五)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应主动提出回避。(六)每年至少参加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规、评审业务知识、廉洁执业
8、规范等内容的教育培训。(七)遵守保密承诺。(八)当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责令改正、暂停使用等处理:(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委派。(二)一年内I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线上评审工作的。(三)不按本细则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和考核。(四)评审意见不具体、不准确或出现明显错误等问题。(五)其他轻微不规范行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清退出库,并通报所在单位:(一)违反廉洁或保密规定,在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主动回避规定或承诺的。(二)
9、未经相关业务处室同意,以厅评审专家名义对外宣传、招揽业务、开展各类资质培训等活动或进行有偿服务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擅自对外发表参与评审事项有关的意见和言论的。(四)有相关资质评审方面的投诉举报且核查属实的。(五)本人自愿退出的。(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七)其他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库每3年进行一次调整轮换,轮换比例占专家总数的30%左右。相关业务处室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家考核评定工作,将评审专家审核频次、完成时限、评审质量等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并将考核结果报行政审批处。需要对专家予以清退的,相关处室提出清退意见,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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