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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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相关业务,或发生严重违法违
2、规等行为的,应当在其签订的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相关费用结算完成后办理注销手续。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中介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的信息化管理。第二章备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或房地产咨询:(三)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异常名
3、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行业失信人员名单;(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房地产经纪人,主要业务负责人(总经理或同等职位人员)应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分支机构具备1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含)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且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店长或同等职位人员)应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五)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予备案的情形。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当通过渝快办政务服务平台”房屋中介准营一彳牛事专区线上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主
4、要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房地产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四)业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五)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1);(六)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以上材料需扫描加盖企业公章上传,相关材料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企业可不提交。第七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房地产中介管理服务平台受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牛的,应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备案证书。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每年底前登录全市房地产中介管理S艮务平台维护1次备案信息;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股东、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第三章实
5、名登记和信用评价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入一个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全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服务平台录入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第十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的核验,完成实名核验的,由房地产中介管理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从业人员电子档案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电子档案信息,包括姓名、编码、机构名称、职业资格水平、从业二维码和行业星级评价等内容;从业人员编码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平台更新维护。第十一条重庆市房地产业协会受市住房城乡建委的委托,制作发放全市统一样式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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