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全文、基准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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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工作(包括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在设区的市或以下层级相对集中给其他部门行使的),适用本规则。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和前款涉及的承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统称生态环境部门。第三条(裁量原则)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工作遵循合法、
2、合理、过罚相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合理原则。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过罚相当原则。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生态环境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规则和基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
3、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情节相同或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同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第四条(裁量模式)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采用综合裁量模式,从多项裁量因素综合评价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并给予过罚相当的处罚。综合裁量模式是指结合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实际和违法行为特点,对违法行为设定若干项裁量因素,将每项裁量因素由轻到重划分为多个阶次并赋予相应分值,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在各项裁量因素上的表现,确定其单项分值,再将单项分值加总求和,获得总分值,进而确定处罚内容的模式。第五条(裁量因素)裁量因素是指本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中明确的,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处罚裁量
4、时应当考虑的,关系到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的因素。主要包括:(一)违法行为后果,包括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经济损失、公众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等;(二)违法行为危害对象;(三)当事人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四)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持续时间;(五)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六)当事人配合调杳情况;(七)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八)其他可用于评判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因素。第六条(裁量基准表)裁量基准表是载明违法行为的各项裁量因素及其阶次划分、具体分值的表格,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处罚裁量的重要依据。裁量基准表包括以下类型:(一)专用裁量基准表:对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部规章中实施
5、频次较高的罚则,设定专用裁量基准表;(二)区域裁量基准表: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实施频次较高的罚则,以及四地处罚事权划分不同的罚则,结合各地实际,分别设定区域裁量基准表;(三)通用裁量基准表:对未设定专用裁量基准表、区域裁量基准表的罚则,设定通用裁量基准表。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同样不予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其依法开
6、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从轻和减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
7、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当事人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长江三角洲区域省级政府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从轻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以卜确定最终罚款金额,且相比法定最低罚款数额减去的金额
8、一般不超过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0第九条(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经济损失的;(二)违法行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在案件查处中拒绝、阻挠、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文件、生态环境部、长江三角洲区域省级政府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增加的罚款金额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
9、且增加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第十条(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情形)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等作出处罚决定。第十一条(区域调整适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设区的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及规模等实际情况,在本地区调整适用裁量基准表,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10%,且本地区同一种违法行为应当统增加或者减少相同的罚款金额。除减轻处罚情形外,区域调整适用后最终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罚款限额
10、需要在本地区调整适用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设区的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调整适用的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罚款裁量)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案件总分值,计算罚款金额。计算方式如下:(一)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X案件总分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二)罚则将罚款设定为倍率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X案件总分值卜基准数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倍数的,法定最低罚款倍数以0计算。计算
11、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第十三条(其他处罚种类裁量)罚则中规定“可处”可并处罚款以外的处罚种类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实施裁量:(一)案件总分值在7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处以、并处罚款以外的处罚种类;(二)案件总分值超过30%(不含本数)不足70%(不含本数)的,综合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是否处以、并处罚款以外的处罚种类;(三)案件总分值在30%(含本数)以下的,一般不处以、不并处罚款以外的处罚种类。(四)案件适用减轻处罚的,不处、不并处处罚种类。罚款以外的处罚种类具有一定幅度的,参照罚款金额计算方式,确定具体处罚内容。第十四条(裁量步骤)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下列
12、步骤实施处罚裁量:(一)选择裁量基准表。根据违法行为,选择相应的裁量基准表。专用裁量基准表和区域裁量基准表优先于通用裁量基准表适用。(二)测算分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逐一-确定其在各裁量因素上所属阶次和单项分值(若违法行为在某裁量因素上同时符合不同阶次的,适用较重);对单项分值加总求和,获得案件总分值。(三)判定是否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及区域调整适用。根据第八、九、十条规定,判定案件是否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并明确调整的拟罚款金额;根据第卜一条规定和本地区区域调整适用的具体规则,明确案件是否属于区域调整适用范围及调整的罚款金额。(四)提出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案件总分值、调整的罚款金额和第
13、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建议处罚内容。(五)作出处罚决定。以建议处罚内容为基础,综合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确定案件最终处罚内容。第十五条(个案调整适用)个案适用裁量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裁量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可以对个案作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应当纳入案卷归档保存。对适用前款规定的个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优化、简化批准流程,及时总结案件共性特征并纳入裁量基准表。第卜六条(调杳取证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并收集有关证据。第十七条(裁量公开)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
14、决定书中对裁量规则及裁量基准表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十八条(执法监督)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稽查、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裁量规则、裁量基准表执行情况的监督。第十九条(其他机关参照适用)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以外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行政处罚时,可以参照适用本裁量规则。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附件长江二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员因素阶
15、次分值I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盘点管理11%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23%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且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2)在自然保护地般控制区。7%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18%3建设项目进程基础建设阶段0%设备安装阶段6%投入去产/使用阶段15%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4%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12个月以上14%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2次4%3次17%4次以上24%6对周边居民、堆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
16、响0%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3%时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6%注,1 .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晌济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定汉单位未侬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双赤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头的规定由新报枇双#报请受新审核环境影脸报告书、岩表.擅自开工总议的,由县统以上生态环境上爸部门责令停止电设.i情节和危害后果,处迂谀项目总投资默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按袅朦状速设项目环或给书报告书、报告表未及枇/我者未注朦审批部门型新审核同意.咫设平住耀自开工建诙的,依照泣状的规定处罚”中的迨法行为.2 .未优先迎违法行力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
17、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表,If台开工莫设的:(2)虚设单位未侬腿规定更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陇设的:(3)建设双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姓批准或看未姓原审批部门4折审核同意,族设单位摺自开工Jt设的.3 .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罚款金碳TJt设项目总投笛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存额最寄百分值-建设夙目总按费额最饪百分值X案件总分值X建设项目总投费额.4,若本表适用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则适用最新的法律依据,5 .违法行为持续时何.是指从开工建设之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浅漆行为之日(含本日),不扣除鹿设单位中间停止速设的时向;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建
18、设项目巳建成,持续时间认定至建设行为终了之日(含本日。6 .自然保护也未结入生态保护红娩区域的,成质自嫉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实施救量.7 .本表所称的“以上”也珞本数,“不足”不包珞本敕.8 .环境违法次数,是指自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含本日)起向前造潮两年内.当事人所有环境地法行为次数之和.其中,本次发现的迨法行为计为I次;历史逢法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明的违法行为计算(两个及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列入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煦实后违法行为欺Jt计算:轻南渔法行为被不予行政处罚的,也计入次奴),时间以行政处E决友书(或不予行政处团决定书)吉章日期为准.9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是指当本人该地法
19、行为对周边居民.单位等迨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引发公众投诉.*.信访情田(以统核实的投诉,*,信访为准),对周边生产羟首活动造成干扰.引起垠失情况,对网边爵众的转策.生命安全造成影响情况等。(1) “未发现片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常体现为(下列之一:A论法行为仅是程序方面太遵守法律规定(如,各案茜过法定时限,在实体方面无违反法徐妻求,对周边生产运营.生活无客观、实际影响.B违法行为影响苑国序限在当事人市场经营/生活区域内,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多观,实际影拘.例如,违法行为发生区域较小且向我在当事人生产姓管区域内,产生的污染较少(或不良影响较小)且未扩散到、影响到周边.且及
20、时改正.未来不会产生新的污染(或不良影啊)影响到周边。C选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怙访(以羟核实的投诉.终报.信访为准)成媒体报道.D违法行为虽有个别投诉,举报.信访,但与耳边生产些昔.生活无关。(2) “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菽影响”常体现为下列之一):E违法行为影晌到周边生产姓营.生活日常秩序,但未适或运济损失或健廉损害,且已及时改正.F违法行为影响到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日常秩序.迪戌的廷济损失较低.健康损害轻也.且巳及时改正。Gi1.法行为影构到其边生产三行.生活三常帙序,造成一定短济损失或校轻便最损声,当事人积轻将付巳获得受抠人谅解,且违法行为巳及时改正。(3) “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
21、造成较大影响”常体现为(下列之一臭I1.违法行为造成周边生产经行活动中断或者居民无法正常生活.I违法行力影响到周边生产羟色.生活日常秩序.被投诉后拒不改正的。J渔法行为为居民健康造成较大损害,甚至危及生令安全,K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姓济损失.1.逢法行为造成大量信访投诉,或者与I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较大负百社会影喃。10 .注券.法规.规章或者国冢反面文件对本违法行为处罚或工作出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序号裁量因素阶次分值及时改正逾期不改正1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
22、告表0%0%报告书且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6%10%报告书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2%20%2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仅建设部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0%0%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15%24%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0%符合下列情形之:(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且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2)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7%12%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19%30%4排放污染物种类尚未排放污染物0%0%指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6%10%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16%26%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0%/6个月以上,不足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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