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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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9)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 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 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 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
2、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 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 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 划、防洪规
3、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 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 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 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
4、军事机关的意见 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 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 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
5、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 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 确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 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 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
6、民政府审核同意。第十二条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 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
7、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 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 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 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 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
8、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 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 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第三章港口经营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
9、平的原则。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 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 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
10、人应当公正、 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 不得 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 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为客户提供公平、 良好的服务。 从事港口旅 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
11、目和收费标准;未公布的,不得实 施。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 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第三H一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 取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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