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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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 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暂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保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管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管理,理顺与 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促进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防范 金融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 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 47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 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 4号,总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授权准入管理办法,结合目前天津邮政代理保 险的现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邮政公司及所属网点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产品的准入 工
2、作。第三条本办法是分行实施代理保险业务授权的依 据。第四条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和调整通过保险大集中系统进行理。第二章代理保险的准入原则第五条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由分行与市邮政公司 相关部门共组成的保险产品评估委员会(下称评估委员 会”)进行评估。由分行分管行长在分行行长授权下,根据 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意见批准代理保险公司和产品的准入。 分管行长拥有一票否决权。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以总行准入为基本原则,综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品牌信誉.市场份额、合作关系、风险控制及危机处理能力、投度类产品既往收益以及人员支撑能力等作为准入依据.第七条保险产品的准入原则。在总行准入的保险产品范围内,以保险产品
3、准入到网点为原则,且产品准入需符合以下条件:(-)保险公司在相应区域有对应的分支机构;(二)代理蓬交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支撑三个以下的销售网点;(三)代理期交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一个客户经理只允许支撑一个销售网点。第八条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获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网点,亮证经苔2. 网点人员设置符合岗位要求,有专职的理财2.经理,且理财经理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3. 理财专厅、专区或专柜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监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要求。(-)根据网点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可以准入35只 产
4、品。其中支局级网点和全功能网点可以允许准入5只保险产品。第五条上述准入有效期与分行授权书有效期一致。第三章保险公司及产品的准入第六条 保险公司准入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与总公 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另一类是总行与保险总公司没有 签订业务合作协议,而省分行拟与其分支公司建立合作关 系的。第七条 总总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分 行提交与分行深入合作的规划,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 投诉处理情况.分支机构配置和客户经理配备情况,待评 估委员会评估完毕、分行准入后,将合作协议.合作内容 和合作范围报备总行。第八条 总总没有业务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需要向 分行提供保险公司介绍.股东背景、公司治理状况
5、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提交合作内容、合作区域、市场需求分析. 合作契合点、近一至两年合作规划及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 的文件。待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分行向总行上报正式合作 请示,提交合作可行性报告。总行批复同意,分行方可准 入,并按总行下发的版本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 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产品准入,保险公司需要向分行 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二)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三)产品宣传材料和培训课件;(五)该产品拟销售的网点,及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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