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04243号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含工伤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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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京建法2004243号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04-06-09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
2、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见后)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
3、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
4、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
5、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
6、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发布部门:建设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3/10/30建标2003206号各省
7、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
8、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9、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发布部门:建设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3/10/30建标2003206号文件附件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各组成部分参考计算公式如下:一、直接费(一)直接工程费1.人工费(1)基本工资(2)工资性补贴(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4)职工福利费(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2.材料费(1)材料基价(2)检验试验费3.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单价(二)措施费本规则
10、中只列通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各专业工程的专用措施费项目的计算方法由各地区或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自行制定。1环境保护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2文明施工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3安全施工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4.临时设施费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其中: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其他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5夜间施工增加费6二次搬运费7.
11、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1)模板及支架费=模板摊销量模板价格+支、拆、运输费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施工损耗)1+(周转次数1)补损率/周转次数(1补损率)50%/周转次数(2)租赁费=模板使用量使用日期租赁价格+支、拆、运输费9.脚手架搭拆费(1)脚手架搭拆费=脚手架摊销量脚手架价格+搭、拆、运输费(2)租赁费=脚手架每日租金搭设周期+搭、拆、运输费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 材料费+人工费11施工排水、降水费排水降水费=排水降水机械台班费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费、人工费二、间 接 费间接费的计算方法按取费基数的不
12、同分为以下三种:(一)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二)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三)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1.规费费率根据本地区典型工程发承包价的分析资料综合取定规费计算中所需数据:(1)每万元发承包价中人工费含量和机械费含量。(2)人工费占直接费的比例。(3)每万元发承包价中所含规费缴纳标准的各项基数。规费费率的计算公式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2.企业管理费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计算公式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三、利 润利润计算公式 见附件二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四、税 金税金计算公式税率(一)纳税地点在
13、市区的企业(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20000401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食品人才联盟 2007-09-14 进入论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全市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
14、理服务。第四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所有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本市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第一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
15、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
16、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 犯罪或者违法;(二) 自杀或者自残;(三) 斗殴;(四) 酗酒;(五) 蓄意违章;(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 工伤认定申请书;(二) 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三) 企业的工伤报告;(四)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五)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
17、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据以认定工伤的材料不全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材料:(一) 工伤认定申请书;(二) 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三) 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
18、伤报告; (四)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 与认定工伤有关的其他材料。工伤认定的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第二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规定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
19、残待遇的确定和被保险人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为主要依据。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被保险人需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业病医疗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医疗。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
20、指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被保险人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
21、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三)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
22、工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的养老和非工伤医疗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二)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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