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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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宁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宁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在本县注册、纳税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_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30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借转补”、事后奖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重大平台和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会展、旅游、养老养生、文化、卫生、教育、体育、信息科技、电子商务、后台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以上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
2、中房地产部分)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照财政资金借转补方式可给予5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对2021年7月1日后的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按总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和2亿元以上的投资规模给予不同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但最高支持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借转补”采取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的资金分配方式。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未转作补助部分限期收回。专项资金预拨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 (一)县内旅游企业从_航空口岸年接待入境旅客达到2000人
3、及以上的按每位入境旅客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上一年度排名无退位的情况下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3A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8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2万元。对评定为省级优秀旅游乡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五星级饭店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
4、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新评定的省级、市级特色民宿(客栈)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新荣获全国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3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申报的保护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2000元。新建并获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复的民办博物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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